系列文章八丨從丹麥看台灣,如何守護海上人才?

2025.10.23

系列文章八

從丹麥看台灣,如何守護海上人才?

 

 

文/侯宗成

 

本系列文章探討至今,我們從船員的真實困境調查數據,一路談到聘僱合約的法律爭議,以及船員流失對國家安全的衝擊。我們看見,這群守護台灣「海上生命線」的關鍵人才,正處於極不穩定的勞動處境中。


直面台灣航運業的兩大迷思

 

然而,每當社會呼籲改善船員勞動條件時,總會面臨來自航商的兩個核心論點:

1.人才迷思:「台灣少子化、經濟高度發展,沒人願意當船員,我們是不得不用外籍船員。」

2.制度迷思:「定期僱用(約聘)是國際慣例,如果台灣改成不定期僱用,會大幅增加成本,讓我們喪失國際競爭力。」

 

這些說法,將人才流失歸咎於社會大環境,將制度問題歸咎於國際現實,但真是如此嗎?

 

如同前文分析,台灣每年仍有1,500至2,000名新血穩定投入海運產業。問題不在「沒人來」,而是「留不住」。這揭示了真正的問題:不是沒有人要上船,而是現行的制度與嚴峻的勞動條件,正系統性地將他們推開[1]

 

本文將以同為海運強國的丹麥為例,進一步檢視這兩大迷思是否站得住腳,並為台灣尋找留住海上人才、強化國安韌性的可能解方。



圖片來源:Danish Maritime Authority

 

丹麥現況:沒有藉口的海運強國

 

丹麥不僅是世界第二大航運公司馬士基(Maersk)的母國[2],其海事人才的規模更值得深思。數據顯示,丹麥的船員人數約為26,159人[3],佔總人口600萬的比例高達0.44%,是台灣的近十倍。台灣船員人數約為10,518人,佔總人口2,300萬的0.04%[3]。另一份報告指出,丹麥國籍船員人數為7,306人,佔總人口的0.12%,也是台灣的三倍[4]

 

丹麥跟台灣一樣,同樣面臨低生育率(丹麥1.7vs台灣1.25),且經濟更富裕、人均GDP高於台灣(丹麥61,000vs台灣34,000美金)[5][6]

 

顯然,丹麥的數據告訴我們「少子化」與「經濟發展」並非藉口。一個國家能否留住海上人才,關鍵在於是否有積極的政策與制度,為船員打造一個具備長期吸引力的穩定職涯。

 

哪麼,丹麥有哪些政策與制度,值得台灣參考與借鏡呢?

 

解方一:船員聘僱制度——穩定是常態,不定期是主流

 

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先檢視台灣航商的第二個迷思:「定期僱用(約聘)是國際慣例」。而丹麥的制度恰好回應了迷思,讓我們看看海運強國的不同做法。

 

丹麥的法律雖然同時承認「不定期(永久)」與「定期」兩種聘僱合約,但整個制度設計的核心,是將穩定僱用視為常態。根據丹麥的《海員僱傭關係法》,除非有「基於客觀理由」的短期需求,否則船員聘僱應為不定期合約。法律直接限制了雇主任意、無限制地使用定期合約,杜絕了制度後門[7][8]

 

真正的關鍵,在於工會和航商之間強而有力的「團體協約」(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s, CBAs)。在丹麥,國家法律僅提供基本框架,而多個工會與航運協會則透過協商,訂定出保障更全面的勞動細則[9]。在多份丹麥的團體協約中[10][11][12],我們清楚看見:

 

限制約聘濫用:明文規定臨時性的定期合約,若連續約聘超過3至9個月,將自動被視為「永久僱傭」。這項條款有效地防止了以多個定期合約的方式,規避雇主責任。

保障在岸生活:協約中確立了接近1:1的在船/在岸輪休制度,更重要的是,船員是「僱於公司並派駐其船舶」、且「在岸休息仍領取薪資」。這代表船員是公司的長期員工,而非按航次計酬的臨時工,徹底解決了台灣船員「等船就沒收入」的根本困境。

全面的勞動保障:協約也規範了「資遣、工時與休息、稅制、社會保險、退休金」等條件,相當詳盡。

丹麥的經驗證明,「定期僱用」絕非唯一的國際慣例。相反地,一個成熟的海運國家,是透過國家法律的底線,以及真正能代表船員利益、發揮實質協商力量的工會,將不定期合約作為主流,把船員當作公司的長期基礎來經營。這種穩定的勞動關係,正是留住海上人才、鞏固海上生命線的基石。

 

解方二:創造產業優勢——政府、航商、工會三方協力

 

穩定的聘僱制度,還需要有利的產業環境來支撐。丹麥的成功,關鍵在於政府、航商與工會數十年來共同打造的「三方協力」模式,不僅沒有因保障船員而喪失競爭力,反而創造了勞資雙贏的局面。

 

策略一:用聰明的稅務優惠,留住本國船舶與人才

面對1980年代全球航運業將船舶轉移至「權宜船籍國」(俗稱方便旗)以降低成本的浪潮,丹麥政府並未放任本國產業外移,而是在1988年推出創新的「丹麥國際船舶登記處」(DIS)制度[13][14][15]。該制度為登記的國際航線商船提供兩大稅務誘因:

 

對船員:在DIS註冊船舶上工作的船員,其船上收入免繳所得稅(或大幅減稅)。這直接提高了船員的實質淨收入,讓丹麥籍船員的薪資在國際市場上極具吸引力。

對航商:自2002年起,航商可選擇採用「噸位稅」制度,即不按公司實際利潤課稅,而是根據船舶的淨噸位繳納一筆固定的稅金。這不僅提供了穩定且可預測的稅務環境,更大幅降低了航商的營運成本。

 

這項稅務豁免使得船東向船員支付「淨工資」(Net Wage),船員薪資免稅或減稅,提高實得收入,使航商能以相對低的名目薪資維持國際競爭力。DIS制度成功地阻止了產業外流,將船舶、稅收與工作機會都留在了丹麥。

 

策略二:從國家層級,系統性培育海事人才

 

除了留才,丹麥更致力於育才。自2012年起,丹麥政府啟動「藍色丹麥」(Blue Denmark)計畫,將海事產業提升為國家級的戰略性核心產業之一。2016年丹麥政府也和產業界、工會界組成的「海事策略團隊」,共同規劃長遠的產業策略,2017年提出具體建議,並整合到2018年的政府計劃中。該團隊的核心建議之一便是維持丹麥籍船員的核心數量、提升專業能力,確保國家的海事管理與創新能量不墜[16]

 

後續的具體作法包括:

 

●青年職涯行銷,向下紮根:丹麥航運協會啟動的「World Careers」計畫,長期向年輕人推廣海事職涯。他們甚至為小學生設計了「VR海事學習宇宙」計畫,讓孩子們透過虛擬實境,體驗從維京船到現代環保動力船的演進,從根本上提升海事工作的社會形象與吸引力[17][18]

保障實習名額,無縫接軌:丹麥強調每位海事學生都應有「法定保障」的實習機會,由政府與業界共同出資設立「訓練基金/海事基金」(Training Fund / Maritime Fund)來確保學員能登船實習[10][11][12]。除此之外,2023年起更推出「上船吧」(Kom med ombord)計畫,由馬士基等多家航運公司聯合提供為期12個月的「跨公司實習路徑」,讓學員能充分體驗不同船型與航線,確保學用合一[19]

推動雙軌教育,強化技能:丹麥積極推動新型學徒制與「雙軌教育」(dual education),鼓勵航運公司與學校共同設計課程,讓船上實務訓練與岸上技術教育能並行,培養具備跨領域技能的現代海事人才[16]

政府補助與學生津貼,降低經濟障礙:為了鼓勵企業與學生投入,丹麥政府提供雙向支持。一方面,提供實習職位的航運公司每年可向政府申請補助[20];另一方面,海事學生在培訓期間,也能申請每月發放的國家教育補助金,確保年輕人不會因為經濟壓力而中斷職涯發展的道路[21]
 

從保障船員的穩定聘僱,到國家級的人才培育;從創新的稅務制度,到確保學用合一的實習計畫。丹麥的經驗清楚地展示了一套完整的「組合拳」:政府、航商與工會三方如何協力,將船員視為國家優勢產業的根基,而非可替代的人力成本。

參考丹麥的制度性解方,是否能刺激我們思考、跳脫「人才流失是必然、約聘是國際慣例」的迷思呢?

選擇決定未來

 

丹麥的經驗證明,一個海運強國的成功並非偶然,而是建立在「視船員為長期競爭力核心」的思維上。當台灣還停留在約聘制度的彈性與成本時,丹麥早已透過穩定的勞動契約、聰明的稅務政策與長遠的人才培育計畫,實現了產業、勞工與國家的三贏。

 

因為台灣獨特的地緣政治,使我們時刻面臨灰色地帶脅迫,一個缺乏制度保障、船員持續流失的體系,正是「海上生命線」最脆弱的一環,更是社會韌性的重大破口。丹麥的故事告訴我們,選擇權在自己手上,困境並非無解。

 

台灣若要重建強韌的海上生命線,就必須從根本的問題開始處理:

 

制度改革:應修法鼓勵「不定期合約」作為聘僱主流,並強化工會的實質協商功能,讓勞動權益不再是紙上談兵。丹麥的成功建立在強大的勞資協商、三方協力之上,期待台灣的船員工會都能更有力道的代表船員、共同推進產業發展。

政策引導:可參考丹麥的DIS制度,研擬具國際競爭力的政策方案,為選擇懸掛本國旗、或聘用本國船員的航商提供實質誘因。

人才投資:政府與航商必須共同投入資源,建立從校園到職場的完整人才培育體系,讓船員成為值得驕傲的永續職涯。
 

對丹麥來說,培育並留住優秀的本國船員,就是強化國家競爭力最關鍵的投資。面對我國的現狀,政府必須拿出決心,航商應看見長期投資的價值,而船員自身也必須更團結地發聲,爭取一個能真正代表勞工、敢於協商的工會。從丹麥看台灣,改變的關鍵,不只是訓練更多人上船,也是創造制度環境、讓願意上船的人持續留任。


(作者為職安連線船員勞動權益小組諮詢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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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世界海員日,看見台灣船員的堅韌與困境

[2] Alphaliner TOP 100

[3] UNCTAD Maritime profile: Denmark

[4]Bullying and harassment in the Danish merchant fleet

[5]Denmark Fertility Rate, Denmark GDP Per Capita

[6]Taiwan Fertility Rate, Taiwan GDP Per Capita

[7]丹麥航運管理局有《海員僱傭關係法》的英文翻譯參考版本:《(2018) Consolidated act on seafarers’ conditions of employment, etc. (no.1662)》。Section1(3) 明確定義了「定期服務協議」(Time limited service agreements),指那些基於客觀標準(如特定日期、完成特定任務或航次)而終止的合約。Section 3(4) 明確規定,連續續簽數個定期服務協議,必須滿足《定期僱傭法》中 Section 5(1) 的條件。

[8]丹麥奧胡斯大學(Aarhus University)有《定期僱傭法》的英文翻譯參考版本。第5條定義續簽「定期服務協議」的行為,必須「基於客觀理由」。

[9]Danish Shipping 丹麥航運協會的團體協約、集體協商說明網頁

[10]針對輪機幹部的團體協約

  • §2的stk.1和stk.3顯示:將「僱於公司並派駐其船舶」定為常態,替補服務連續超過3個月即自動視為永久聘用
  • §4A的stk.1顯示:有明確輪休制,航期與岸休期大致1:1比例,在岸休息期間仍支付薪資,代表公司持續雇用、非航次制
  • §11、Protokollat2–Særlig uddannelse顯示:雇主每年提供至少4個培訓職缺(學員制)

[11] 針對甲板幹部的團體協約

  • §2的stk.1和stk.3顯示:主體為「受聘於公司(rederiet)」而非單航次合約,短期替補不得連續超過3個月,超過即視為「永久聘用」
  • §4A的stk.1顯示:正式輪休比例約為1:1(船上:岸上),岸上休假期間仍支領薪水
  • §11、§2stk.8、HYRESATSER–Uddannelsesstillinger顯示:雇主負擔教育費用;裁員時設再訓基金池;薪資附錄中明列cadet職位薪級與晉升訓練要求。

[12] 針對一般船員、船舶助理、船舶機械員的團體協約

  • §1的(b)和(d)顯示:船員受僱於「公司(rederiet)」而非單航次,顯示為長期僱傭,替補任務(Afløsertjeneste)超過3個月即自動視為正式聘用
  • §3(a)和(b)顯示:「派遣期(Udmønstringsperiode)」通常不應超過13週,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若超過協商的13週派遣期,每超過4天,即可獲得1天「額外的帶薪休假(ekstra fridag med hyre)」
  • §2的(f)顯示:薪資(hyren/lønnen)是按月結算並支付的,是連續性的薪資、涵蓋了工作期間和在岸休息期間,而不是按實際在船天數計算
  • §1(e)、§1(i)、Protokollat–Kompetenceudviklingsfond顯示:雇主每年固定提撥至能力發展基金;基金可用於員工進修與裁員後再訓

[13] 丹麥航運協會 (Taxation and regulatory framework)

[14] 丹麥海事局 (Economic framework conditions)

[15] 丹麥稅務局(Deductions for seafarers/sailors)

[16]丹麥海事局(Maritime Strategy Team 2016)&(Plan for Growth in Blue Denmark 2018)

[17] World Careers網站

[18] VR海事教育課程

[19] 「上船吧」實習計劃網頁

[20] 丹麥航運協會(maritime internships)

[21]丹麥斯文堡海事學校Svendborg Søfartsskole:無經驗有經驗的說明網頁,包含補助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