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之後觀察筆記】雇主已給職災補償 還能申請勞保給付嗎?
雇主已給職災補償 還能申請勞保給付嗎?
文/鄭筑羚
去年年中,阿廣在上班途中遇到前車緊急煞車,導致追撞事故,撞到當下已無法自己站起來,送到醫院確診為右膝十字韌帶斷裂、半月板破裂,醫師建議開刀,隔月阿廣就動了手術。住院期間,公司勞安部門的人來探視他,告知可以申請勞保職災保險,也給了勞保的住院單讓他填寫,並說明這段不能工作期間,公司只會先付3成的薪資,如果公司付了全薪,阿廣拿到薪資之後就不能申請勞保職災傷病給付,所以等阿廣復工後就會幫他申請,屆時就會拿到剩餘的7成薪水。
▲阿廣車禍示意圖,圖片來源:Freepik
雖然公司每個月都會按月支付3成薪資,但不到一萬的金額要養家實在不敷使用,阿廣一直很希望趕快復工。休養六個月後,公司問他能不能回來工作,即使還在復健期,右膝活動角度仍然有限,為了生計,阿廣只好帶傷回去上班了。
▌補償金不是工資
阿廣遇到的情況並不是特例,去年職安連線就接連遇到和阿廣一樣在休養期間僅領到3成薪資的職災勞工。過去也曾有雇主來諮詢,表示已經依《勞動基準法》補償職災勞工全額薪資,之後幫勞工申請職災傷病給付時,在勞保申請書單上看到填表前說明寫著「已取得原有薪資者,均不得請領」的說明文字,焦急詢問他給全薪是不是錯了?
在之前的文章「有勞保傷病給付才能請公傷病假?」裡提過,當職災勞工在治療期間不能工作,拿不到原本的薪水,所以由勞保職災保險來補償這段期間的薪資損失;第一年給7成薪、第二年為5成薪,最多申請2年。請領傷病給付的資格,在勞保局網站上也強調「不能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及「治療中」是申請的三大要件。
▲勞保職災保險傷病給付標準。圖片來源:勞保局臉書。
不過,職災補償制度在台灣是採《勞基法》與勞保給付雙軌制,因此,當勞工發生職災的時候,雇主應依《勞基法》給予勞工相關補償,具有勞保身分的勞工,可以同時請求勞保職災給付。在勞工不能工作期間,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雇主應按月全額補償原領工資,且須從不能工作的第一天開始發給。在這樣的情況下,雇主若是依《勞基法》發給全薪,是否就不能再申請勞保傷病給付?若是要申請傷病給付,雇主就不能發給全薪?
對於這樣的問題,勞動部曾經做出函令解釋[1],依據勞動部的函釋說法,在《勞基法》裡規定的工資補償是為了要讓職災勞工在醫療期間也能維持正常生活,所以要求雇主須給予相當於原領工資數額的補償金,與因正常工作而獲得的「工資」,在意義上是不同的,也不是《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的「原有薪資」。事實上,在傷病給付申請書單上最後一頁,應注意事項第六點已做了上述的解釋,也說明仍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傷病給付。不過,實務上許多申請民眾在看到表單上的填表前說明,即產生誤解,以為不能申請,而造成權益受損。
▲勞保申請書單上雖有加註說明,不過實務上許多民眾仍會誤解。圖片來源:職安連線。
▌抵充職災補償的前提
當雇主已經依法付了工資補償費用,而同一事故已領取勞保給付或依其他法令由雇主支付費用所得之保險給付時,雇主可以選擇要不要抵充已支付的補償費用。這邊要注意的是,當雇主主張要抵充補償費用,是要以勞工實際已經領到的勞保給付或其他保險給付為前提;即便職災勞工在傷病發生之後可向勞保局請領職災保險給付,雇主不能在勞工領到給付前就說那我只要付差額的部分就好,剩下的等勞保局的給付。雇主發放補償工資的全額費用,應在原本約定的工資發放日期給予。
阿廣的公司誤解了《勞基法》第59條和勞保對於職災補償的規定,而沒有在休養期間補償原領工資,依法將可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簡單來說,對於職災勞工的原領工資給付,雇主必須在工資發放日期直接全額給付補償費用,而不是扣除勞工保險給付的差額。之後勞工請領了職災給付,雇主可以主張抵充,要求勞工將差額部分返還公司。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4月8日勞動三字第0980067497號函
鄭筑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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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相關補償內容散落於不同的法律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