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之後觀察筆記】有勞保傷病給付才能請公傷病假?

2020.03.30

有勞保傷病給付才能請公傷病假?

 

文/鄭筑羚

 

阿培在工作上總是兢兢業業,表現深受主管賞識,從技術員一路被提拔到課長。去年夏天,阿培去巡檢製程時,從工廠裡的樓梯跌下,右手肘腫脤且疼痛難耐,在同事的幫忙下送醫。醫生告訴阿培他的手肘關節鷹嘴突骨裂,幸好裂縫不大無需開刀,僅需要石膏固定。六週後,阿培拆除石膏,傷勢復原的還不錯,不過關節沾黏,手肘活動的角度有限,在醫師的建議下,阿培開始進行復健。



▲阿培去巡檢製程時,從工廠裡的樓梯跌下,造成右手肘骨裂。

 

從受傷到復健的這段期間,正是工廠最為忙碌的季節,加上傷勢不重,阿培只有在需要復健與回診的時候,每次請假1-4小時。復健了一個半月後,療程正式結束,工廠的人資通知阿培要去申請勞保職災給付。時間就在忙碌的生活中過去,到了年底,人資跟阿培說職災給付申請沒過,請假去復健就不能算是公傷病假,不能將病假轉換成公傷病假。

 

聽到職災申請沒過,阿培顯得有點沮喪,當天晚上跟朋友聚餐時,忍不住抱怨職災給付沒有通過的理由是因為他的請假不是連續且整天,因此勞保局不通過他的傷病給付申請。同行友人雖為阿培打抱不平,但也覺得奇怪,明明勞保局已經核准職災醫療給付,不就是認為阿培是職災了嗎,為什麼復健、回診不能請公傷病假?

 


▲請假不是連續且整天,就不能申請公傷病假?圖片來源:阿培提供

 

無論是公傷病假或是阿培所申請的相關補償,前提都建立在他的受傷是否為職災。阿培是在工作場所受傷,無論阿培是因為工廠設施設備的不完善,或是自己未注意而跌倒,因職災補償制度是採無過失責任主義,阿培可依相關的法令獲得補償。台灣的職災補償制度,除了《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之外,還有勞保職災保險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動基準法》與勞保的補償內容都包含了醫療、傷病、失能與死亡給付。勞保職災保險的保費皆由雇主負擔,因此,勞保職災給付可抵充勞基法的補償金額。

 

阿培在公司的協助下申請了勞保職災保險,勞保局也確認阿培是職業災害,因此阿培從急診到後續門診、復健的費用,都有勞保醫療給付。醫療給付支付標準比照健保,部分負擔醫療費用由勞保支付。阿培若有健保之外的醫療費用,如果是必需的醫療費用,像是特別護士費、病房費等,阿培可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向雇主請求補償。


傷病給付是補償不能工作時的薪資損失

 

傷病給付的補償,是因為職災勞工在治療期間不能工作,拿不到原本的薪水,所以由保險來補償這段期間的薪資損失;第一年給7成薪、第二年為5成薪,最多申請2年。要注意的是,傷病給付有3天的等待期,必須不能工作達4天以上才會給付。是社會保險在設計上,為了確認罹患傷病的勞工是否無工作能力而訂定[1]。由於阿培受傷不重,未達到無法工作的程度,且他繼續上班,沒有薪資損失,不符合傷病給付的請領條件,才會被勞保局駁回申請。

 

復健、回診也可請公傷病假


阿培雖然不符合申請傷病給付的條件,但阿培是因職災而受傷,在治療、休養期間,雇主必須給予公傷病假[2]。公傷病假未限於不能工作期間,職災勞工恢復工作後,若需要定期前往醫院復健,復健時間雇主是要讓勞工請公傷病假[3],而且不能扣全勤獎金[4]。原則上,治療期間並無時間限制,但是雇主若是有所質疑,可以要求職災勞工提出相關證明來辦理公傷病假的請假手續。所以,阿培符不符合勞保傷病給付的資格跟公傷假是兩件事,阿培的公司仍要給他復健與回診的公傷病假,不能要求阿培請事假、病假或特休假。





[1] 傷病給付為何規定自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發給?

[2]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3月31日台勞動二字第009919號函釋:因公受傷復健期間,事業單位可否僅同意復健時間給予公傷病假,其餘時間要求出勤疑義。

[4]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鄭筑羚


因為對工作的焦慮,開始關注勞動議題。現為職安連線工作人員。

 

 

 

喔炫!51是職安連線嘗試做的新計畫,「喔炫」來自OSH(Occupational Safe and Health),也就是職業安全與健康;51是五一國際勞動節,未來專欄將於每個月第五週的週一刊出。

職災相關補償內容散落於不同的法律之間,專業的門檻橫阻在職災勞工面前,讓勞工不得其門而入。【職災之後觀察筆記】延續「喔炫!51」專欄的精神,拆解職災勞工遭遇的狀況題,希望築起一座橋,跨過職災補償的迷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