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職業安全衛生,需要建立「公益揭弊者保護制度」
2013.12.15
文/鄭雅文
「公益揭弊者」指的是察覺自己工作組織有違法行為時,為了社會公益而主動揭弊的員工。員工對於所屬單位是否違法,最能了然於心。例如食品加工廠員工會瞭解製程中是否使用不當原料;醫療工作者會知道自己的組織有沒有違反醫療倫理;石化廠員工會瞭解自己工廠是否非法排放污染物質;飛行員可察覺飛機起飛前是否有做好安全檢查。員工若能基於專業倫理與社會正義挺身舉發違法行為,對促進企業內部管理有積極正面的意義。在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上,內部員工若能即早通報職業傷病風險,也可彌補政府勞動檢查人力資源不足的困境。
然而,員工檢舉自己工作組織,會面臨什麼風險?可想而知,事業單位必然調查檢舉者身份,可能採取報復行動如騷擾、懲處、調職,甚至解雇;公司以洩漏商業機密或妨害名譽為由向員工提告也時有所聞。揭弊者的舉發意圖也可能被質疑,被污名為爪耙子,甚至在同行間被列為黑名單。部分員工為了換取實質利益成為共犯;其他員工即使不認同雇主行為,也顯少願意冒著丟掉工作的風險,舉發雇主違法行為;除了視而不見或主動離職,似乎難有其他選擇。
環顧國際經驗,近年來大型企業舞弊與違法事件頻傳;這類違法事件被揭發,大多有賴於內部員工或相關業者的舉發。美國、英國、日本、澳洲等國為了鼓勵員工監督企業、落實企業自我管理,陸續建立「公益揭弊者保護制度」。例如在日本,近年也發生多起食品標示不實、使用問題原料等弊端,日本政府於2004年通過「公益通報者保護法」。揭弊者被保護的權益包括「人身安全」、「工作權」以及「隱私保護」。勞工若發現其雇主有不法行為,或合理相信所處的工作環境有安全或健康風險的疑慮,不但檢舉通報管道,也能獲得隱私保護與鼓勵,雇主不得對其有不當處置。
在職業安全衛生議題上,台灣相關規範主要有《勞基法》第74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以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疑似罹患職業病、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雇主不得對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上述規範是否有效落實?如何有效提升勞工舉報意願?如何確保通報者隱私?如何保護通報者免於雇主不利處分?將是當前職場規範的重要課題。
(作者為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
然而,員工檢舉自己工作組織,會面臨什麼風險?可想而知,事業單位必然調查檢舉者身份,可能採取報復行動如騷擾、懲處、調職,甚至解雇;公司以洩漏商業機密或妨害名譽為由向員工提告也時有所聞。揭弊者的舉發意圖也可能被質疑,被污名為爪耙子,甚至在同行間被列為黑名單。部分員工為了換取實質利益成為共犯;其他員工即使不認同雇主行為,也顯少願意冒著丟掉工作的風險,舉發雇主違法行為;除了視而不見或主動離職,似乎難有其他選擇。
環顧國際經驗,近年來大型企業舞弊與違法事件頻傳;這類違法事件被揭發,大多有賴於內部員工或相關業者的舉發。美國、英國、日本、澳洲等國為了鼓勵員工監督企業、落實企業自我管理,陸續建立「公益揭弊者保護制度」。例如在日本,近年也發生多起食品標示不實、使用問題原料等弊端,日本政府於2004年通過「公益通報者保護法」。揭弊者被保護的權益包括「人身安全」、「工作權」以及「隱私保護」。勞工若發現其雇主有不法行為,或合理相信所處的工作環境有安全或健康風險的疑慮,不但檢舉通報管道,也能獲得隱私保護與鼓勵,雇主不得對其有不當處置。
在職業安全衛生議題上,台灣相關規範主要有《勞基法》第74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以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疑似罹患職業病、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雇主不得對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上述規範是否有效落實?如何有效提升勞工舉報意願?如何確保通報者隱私?如何保護通報者免於雇主不利處分?將是當前職場規範的重要課題。
(作者為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
原文刊載於勞動者雜誌第17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