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之後觀察筆記】和解後可以再求償嗎?
和解後可以再求償嗎?
文/黃怡翎
上週五快下班時間,接到琪琪來電諮詢,她在一家電子製造業擔任作業員,一年多前下班回家的時候,遭人騎機車從後面追撞,導致頸椎、腰椎受傷,醫師開立診斷證書建議先休養三個月,但雇主隔天就開始打電話來不斷催促上班,因此只請假了四天,就忍痛回去上班。因為實在太痛了,琪琪工作速度很慢常常做不完,也為此經常遲到早退,勉強撐了快一個月,跟雇主商量可否改成每天工作半天就好,但雇主不僅不答應,還以她工作表現不佳,要求其離職。琪琪只好去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和解內容是否含有「斷尾條款」?
調解會上,雇主強調因琪琪受傷後出勤狀況無法配合,因此希望雙方終止勞動契約,針對職災補償部分,因為公司沒有替其加保勞保,同意另外給付這一個多月來的醫療費用,以及醫師診斷書建議宜休養三個月的原領薪資補償,總計八萬元。由於琪琪對法律的權益保障並不了解,想到自己身體狀況真的是還無法回復原來的工作狀態,現場調解人員也跟她說能先收到錢好好休養比較重要,因此就答應了和解方案,同意終止勞動契約。沒想到休養三個月後受傷部位仍然是非常疼痛,複診時醫師建議再進一步檢查,照了MRI之後才發現頸椎、腰椎受傷嚴重,需要開刀。
自從車禍事故發生至今,已經一年多了,琪琪仍然需要繼續復健治療,經過醫療專業鑑定,確認已達失能程度,判定勞動能力減損了30%,目前移動還須靠輪椅輔助,尚難回復職場。毫無收入來源的她,房租已經欠繳了近一年,生活陷入困境,連後續回診的錢也是向朋友借的,她不禁詢問,當初匆匆和解後,對於之後所持續的損失,就真的不能再向雇主求償了嗎?
▲斷尾條款,指的是爭議當事人在達成和解時,雙方皆同意放棄與和解內容相關權利的條款。圖片來源:Freepik
類似琪琪這樣的問題,我們在實務上常常遇見,許多勞工在和解當下,並不清楚除了雙方約定好的和解方案外,往往還有俗稱的「斷尾條款」。我趕緊請她把調解紀錄寄給我看,果不其然在調解內容最後載明了「以上經勞資雙方確認同意,勞資雙方均不得再就本案提出任何異議或請求,亦拋棄本案因勞動契約所衍生其他民事或行政上請求。」
目前多數的調解內容,常常會以雙方約定好的和解方案作為最終解決紛爭的方式,之後不再針對衍生的問題提出任何請求,因而明訂相關「斷尾條款」,令雙方拋棄針對該爭議所衍生出的所有民事補償責任等,因此勞工一旦同意放棄,日後很難再提出相關權益要求。
▌法定的權利可否拋棄?
或許也會有勞工提出疑問,職災補償不是法令明訂的保障嗎?法定權利是可以放棄的嗎?根據《民法》第736條及第737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因此,法律雖要求雇主有提供職災補償之義務,不得違反,但若一旦勞工同意和解,並同意拋棄相關原有的請求權利,則可認其原有之權益保障,已透過和解方案作為取代,而《勞基法》第59條規定所取得之權利,並非不得拋棄,此亦可參照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812號民事判決。
▲法律雖要求雇主有提供職災補償之義務,但勞工同意和解,即同意拋棄部分權利與資方達成協議。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像琪琪這樣不諳法令就簽下了和解書的案件實在不勝枚舉,然而,事後再後悔恐怕也難以挽回。因此,建議勞工在簽立和解書時,還是要再三確認和解內容包含的範圍,以及充分了解後續的效果,若當下無法判斷,可以先主張需要再一些時間考慮,待回去詢問專業意見或與家人討論後,再行二次調解,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黃怡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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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相關補償內容散落於不同的法律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