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之後觀察筆記】職災補償救命錢能不被法院強制執行嗎

2020.02.24

職災補償救命錢能不被法院強制執行嗎


 

文/黃怡翎

 

今年49歲的林先生,20多年前就因車禍導致左側癱瘓,那時才剛結婚有一個小孩,家中經濟因此受到衝擊,中風後工作不容易找,常常周轉困難而累積了些許負債遭法院判強制執行,也因此離了婚。幾年前好不容易找到倉儲工作,工作內容是叫貨、管制車輛進出等。倉庫在中部郊區,該工作只有林先生一人,無其他人可以輪替,原則上是24小時工作,無週休也無特休假,晚上就顧倉庫,可以睡覺,每月薪水領現金,就住在公司倉庫。

 

一日在倉庫整理垃圾並焚燒,但未注意到垃圾裡有油布、化學製品等物,燃燒所產生的濃煙將他嗆暈過去,醒來才發現自己身體著火,爬至附近的水溝裡滅火,並請路過的摩托車騎士協助叫救護車,送到醫院急救,在加護病房住一個多月,沒有人照顧。出院後在社工的協助下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卻發現銀行帳戶遭法院強制執行中,雖微薄但這是林先生僅存的救命錢,去年7月中,社工急急忙忙打來職安連線辦公室詢問有無解決辦法?

 


▲職災補償救命錢能不被法院強制執行嗎?示意圖,非與當事人相關。圖片來源:google map

 

僅剩的職災補償金可以不被強執嗎?

 

事實上早在2017年底,立法院便已三讀通過修法,將《勞動基準法》新增第61條第3項及第4項,明定勞工或其遺屬依勞基法規定受領職災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災補償金之用,且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然而,進一步深究該修法狀況,卻赫然發現該次修法的立法美意未被有效落實,原來是修法後並未有任何一間金融機構願意開辦專戶業務,導致空有法律條文,卻無人執行的困境發生,直到2019年12月底,勞動部終於協調出同意承作的金融機構,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而其餘的金融機構仍未有承辦意願。

 

如何申請職災補償金專戶

 

勞基法修法完成後,再歷時兩年時間,終於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的承接下開辦了職災補償專戶業務,勞動部旋即公布了開立專戶之申請程序:

(一)勞工或其遺屬(以下簡稱申請人)填具「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金專戶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證明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件至職業災害勞工勞務提供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二)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於審核後,發給申請人「開戶及存入職災補償金證明公文」(以下簡稱證明公文),以作為開立職業災害補償金專戶之依據,並提供申請人「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金專戶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聲明書」(以下簡稱聲明書)。

(三)申請人持「證明公文」及確認簽章後之「聲明書」,至指定之合庫分行進行開戶,於通過該行稽核後,將職災補償金存入專戶。




▲申請開戶流程圖。圖片來源:勞動部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勞動部公布的《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金專戶開戶注意事項》規定,職災勞工如欲存入不同性質之職災補償金,應另開立新專戶,同一專戶內無法存入不同性質之職災補償金,也就是說如醫療補償、原領工資補償、失能補償及死亡補償應分別開立專戶存入。專戶存款可自由分次提領,但除職災補償金之性質外,不得存(匯)入任何款項。

若是請領勞保各項年金,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第2項,可以在申請時出具帳戶被扣押的證明或相關文件,勞保局就會發同意函給當事人,當事人可持公文到土地銀行或郵局開立年金專戶,專戶內的存款,不得作為抵押、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如果當事人係領取一次金,則可向勞保局申請開立支票,當事人可以到土地銀行憑支票領現金。

 

 

 

 

 

 

參考資料:

勞動部
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金專戶

陳素玲,有債務別怕!這些勞工退休金帳戶誰也拿不走

 

 

 



 
 

 

 黃怡翎


東吳大學政治系畢業,原想關注性別議題而進入立法院擔任國會助理,卻意外開始接觸勞工權益相關問題。擔任國會助理八年多,協助勞工爭取權益,並積極推動制度的改變。2013年離開立法院,與眾多伙伴共同組織「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現擔任執行長,希望透過專責機構的成立,一起為勞工的職業安全與健康保障盡一份心力。

 

 

 

喔炫!51是職安連線嘗試做的新計畫,「喔炫」來自OSH(Occupational Safe and Health),也就是職業安全與健康;51是五一國際勞動節,未來專欄將於每個月第五週的週一刊出。

職災相關補償內容散落於不同的法律之間,專業的門檻橫阻在職災勞工面前,讓勞工不得其門而入。【職災之後觀察筆記】延續「喔炫!51」專欄的精神,拆解職災勞工遭遇的狀況題,希望築起一座橋,跨過職災補償的迷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