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之後觀察筆記】你的認定不是我的鑑定
你的認定不是我的鑑定
文/鄭筑羚
一早,林先生就急急忙忙打電話來詢問,明明勞保職災認定已經通過他是職業病,為什麼還有什麼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聯絡要來鑑定他是不是職業病?
到這裡應該不少人有著和林先生一樣的疑惑,「不是已經是職業病了嗎?為什麼還需要鑑定呢?鑑定比認定還要厲害嗎?」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一下,當勞工不幸因工作而罹患特定疾病,應該要怎麼辦。
▌職業病認定雙軌制
由於職業傷病的認定,涉及勞雇雙方之間補償義務及責任歸屬的基礎,是不是職業病,必須先確認傷病的「工作相關性」。如何確認?首先勞工需取得一般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醫師開立的職業疾病診斷書,接著再提出申請職業病認定。大家通常想到的是可以依《勞工保險條例》向勞保局申請認定,由勞保局委託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審查是否與工作有關,勞保局再決定是否通過給付。
申請職業病認定,勞工需取得一般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醫師開立的職業疾病診斷書。圖片來源:職安連線
但是,並非所有的勞工都有加入勞保職災保險[1],因此,不具有勞保身分的勞工,可以另循《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定,向地方政府的「勞工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申請認定,若縣市政府未設立勞工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可以委託職業安全衛生署的「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當然,具有勞保身分的勞工也可以向勞工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不過,實務上有勞保身分的勞工,多循勞保的認定程序,沒有勞保身分者,則向地方政府申請認定。
▌多元管道 歧異結果如何解
到這裡,大家應該已經明白在現行的機制上職業疾病的認定有雙軌制,分別是勞保職災保險的給付認定與地方政府的職業病認定委員會。不過,既然有兩種認定,可以兩個都申請認定嗎?萬一兩邊意見不同,誰說了算?
讓我們回到林先生身上。
擔任麵包師傅多年的林先生,因公司近來有設置中央廚房的計畫,指派他統籌相關業務與研發新口味。為了趕上公司預定的計畫時間,林先生每天早出晚歸,天天工作十幾個小時,忙碌了兩、三個月後,某天林先生卻突然倒下,急診後發現是出血性腦中風,經治療後搶回一命,不過身體功能受到影響,需要長期復健。
示意圖,非當事人工作之麵包店。圖片來源:Flickr
事發後,公司不承認林先生中風與工作有關,甚至因為林先生病發後行動不便,無法再回到麵包店工作而將他解僱。林先生提出勞保職災給付申請,獲得醫療與傷病給付。公司知道林先生獲得職災給付之後,依舊否認林先生的中風與職務有關,不願給付相關補償,還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1條向地方政府提出職業病認定申請,因該縣市沒有設立認定委員會,委由職安署的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如同林先生所憂慮的,現行由《勞保條例》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建構的雙軌制,申請程序上沒有優先順序,兩邊都可以同時申請。因彼此獨立運作,雙方審定結果都不具有拘束對方的效力,當雙方作出的職業認定意見不一致、勞雇任一方對此有疑義時,就必須進入行政救濟(依序提出訴願、行政訴訟)的延長賽。因此,若是未來職業病鑑定委員會作出鑑定結果後函復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作出不利林先生的行政處分,林先生可提出行政救濟來維護權益。
現行職業傷病之認定及行政救濟流程圖,圖片來源:鄭雅文、黃怡翎(2019)
林先生遭遇的狀況題反映了現行雙軌的職業病認定路徑,只是讓問題更加複雜化,不只讓職災勞工疲於奔命,行政資源也有重疊浪費的問題,對保障職業病勞工的權益並無實益,因此,勞政機關應儘速解決職業病認定管道進行修正,建立職業病認定的單一途徑,以改善目前職業病認定制度上的混亂。
[1]台灣的職災保險附屬在勞工保險中,職災保險費率獨立計算並由雇主全額負擔,但限於勞保未強制四人以下公司納保,以致仍有受僱勞工未受到保障。
延伸閱讀:
鄭雅文、黃怡翎,2019,〈職業傷病的認定〉,《職災之後:補償的意義、困境與出路》。台北:巨流出版。
鄭筑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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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相關補償內容散落於不同的法律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