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亞過勞監察】終結35年來允許企業使用免費勞動力的血汗法規
終結35年來允許企業使用免費勞動力的血汗法規
文/黃怡翎
長達35年來,若雇主在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外要求配合值班,勞動部過去認為因值班樣態與日常工作性質不同,因此可不算入工作時間。但勞工提供勞務卻不被視為工作,不僅不須給加班費,因不被加計到工時中,變相讓勞工可實質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允許時數,增加過勞的風險,這樣的價值認定遭到社會挑戰,因此勞動部表示,考量值班期間勞工仍難脫離雇主監督,因此自明年1月1日起,值班都將納入工時計算。
勞工提供勞務卻可不被視為工作
時間回顧到1985年12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以下簡稱勞委會)表示基於事業單位多有實施勞工值日或值夜的情況,因此特別訂定《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以作為企業處理準則。該注意事項共有八點內容整理如下:
一、所謂「值日(夜)」,指事業單位要求勞工在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所約定的工作,如接收或轉發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的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
二、事業單位為了因應業務需要,在經過徵求勞工的同意後,可要求勞工值日(夜)。
三、值日(夜)之規定,可經由團體協約、勞資會議決定或規定於工作規則。若規定於工作規則者,應檢附該事業單位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之同意書。
四、工作日當天不得同時值日又值夜。
五、值日(夜)津貼應由勞雇雙方議定,並應遵守同工同酬之原則。
六、事業單位對值日(夜)勞工應供應適當之飲食、休憩及睡眠設備。
七、事業單位應充分考慮勞工之年齡、體能及處事能力等安排值(日)夜事宜。
八、事業單位不得讓童工從事值日(夜)、不得讓女工從事值夜。
勞委會在當時頒布的注意事項中,甚至還明文訂定:「勞工值日(值夜)工作,認定為非正常工作之延伸,基此,就法理而言,勞工並無擔任值日(夜)之義務。事業單位如確有必要要求勞工值日(夜),須徵得勞工同意,而基於勞資合作之精神,勞工自應儘量與雇主配合。」
依照上述內容來看,勞委會雖然訂定注意事項表示,雇主皆須經過勞工的同意才能要求其值日或值夜,但卻又明文表示基於勞資合作精神,勞工應盡量與雇主配合,然而這樣的文字規定,顯然會削弱了勞工可決定拒絕的依據。此外,值日或值夜已被勞委會認定為非工作時間,因此也不受勞基法限制,是否要提供津貼僅規定交由勞雇雙方議定,也就是說若雇主未提供津貼,也並未違法。在權力不對等的勞雇協議中,勞工很容易被迫答應配合雇主需求,提供無償或廉價的值日(夜)工作,並額外提供不被計算的工作時間。
施行30多年後首次修訂津貼的下限標準
直到2019年3月,此注意事項才首次提出以下幾點修正:
一、規定值日(夜)雇主應提供津貼,且津貼計算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金額。
二、工作日值日夜之情形,每周不超過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而不妨礙其正常工作時間者,不在此限)。
三、例假日或休假期間值日夜之情形,每月不超過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而不妨礙其正常工作時間者,不在此限)。
四、刪除原規定女工不得值夜的規定,女工從事值夜時,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或措施,但懷孕或哺乳期間仍不得從事值夜。
然而,縱使此次修正增加了提供津貼的下限規定,也限定了值日夜班的頻率週期,但是仍舊將勞工所提供的勞務視為非工作範疇,不僅免給加班費、也不計入工作時間,縱容雇主可用較低的人力成本來取得勞務,完全違反勞動保障的基本精神。
此次的修正討論過程,勞動部雖然終於承認勞工於值日(夜)時段,因空間與時間上均難脫離雇主的指揮監督,應視為工作,但卻又表示應給予事業單位因應法規調適、調整人力增補需求的時間,因此僅作上述微幅的修正,訂定落日條款,預告該注意事項將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給予事業單位長達一年多的緩衝時間。在此,政府重企業輕勞工的態度,再次一覽無遺。
此等不合理的規定,經歷的35年的時間,終於將在下個月,也就是明年的1月1 日起正式廢止,所有的值日、夜班都應該回歸勞基法的規定,納入工作時間計算,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皆應計入加班時數並給予加班費,且輪班需有11小時的間隔、並且須遵守7日內須有1日休息等規定,違反者,將面臨新台幣2萬至100萬的罰鍰,也終於還給勞工合理的工時保障。
(作者黃怡翎為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
原文載於東亞過勞監察 KW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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