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亞過勞監察】政府單位濫用人力導致過勞死,遭監察院提出糾正案

2021.09.10

政府單位濫用人力導致過勞死,遭監察院提出糾正案

 

文/黃怡翎

  

2021年8月18日,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的提案,針對新北市金山區公所未善盡雇主之保護義務與責任,也未依照法令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因此糾正新北市金山區公所,並且要求新北市政府議處相關失職人員。此一糾正案起因來自於去年(2020)一名29歲任職於金山區公所的員工過勞死案件。


陳嘉緯的過勞猝死,引發各界關注政府人力運用的問題。圖片來源:陳嘉緯臉書

2020年,時年29歲的陳嘉緯,在新北市金山區公所擔任新聞公關工作,業務內容包含負責機關新聞聯絡人、新媒體小組組長、區公所Facebook官方帳號經營管理等。去年8月4日晚上六點零三分,陳嘉緯在區公所的Facebook官方帳號上更新了一則所長公開行程活動的相關訊息後,約七點間回到家,打算先洗澡再繼續剪輯工作相關的宣傳影片。沒想到進入浴室後一直沒有出來,敲門也沒回應,家人覺得不對勁趕緊將門撞開,卻發現他已經倒地猝死,無呼吸心跳。
 
回顧陳嘉緯生前的工時發現,他長期超時加班,死亡前六個月的平均每月加班工時高達89小時,六個月之中有兩個月的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家人也指出他常常工作到深夜,有時連中午的便當都沒有時間吃,一直放到變成了宵夜。令人感到諷刺的是,負擔如此繁重工作的他,月薪卻只有兩萬七千元,行政部門作為雇主的角色,卻帶頭血汗剝削,儼然是助長低薪過勞的元兇。
 
此案件發生後引發社會關注,監察委員也主動提起調查,經過將近一年的調查,於2021年8月18日調查報告出爐,發現行政機關有多項失職:
 

針對新北市金山區公所未善雇主職業安全防護義務,監察院於2021年8月提出糾正案。圖片來源:Taiwan News
 
一、以臨時人力職缺從事主管職業務
 
陳嘉緯是金山區公所的約僱人員,並非正式公務人員,其自2017年11月開始,以「職務代理人」名義進用,在死亡前共2年8個月,歷經5次代理職務轉換,雖然代理的職缺不斷轉換,但事實上都是從事同樣的新聞公關工作,實質工作內容與代理職務不符。
 
此外,根據相關辦法規定,約僱人員指各機關以行政契約定期僱用,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且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務。但在陳嘉緯到任之前,新聞聯絡人是由主任秘書(僅次於首長的高階主管)擔任,而在2020年7月4日以後,原本由陳嘉緯擔任的新媒體小組組長一職,也改由主任秘書擔任。顯見其所負責業務內容皆為高階主管工作內容,行政機關人力濫用,以臨時人力的職缺從事主管階層的繁重工作。
 
二、未善盡雇主保護義務與責任
 
陳嘉緯因是政府機關的臨時人力,並未受勞基法保障,但仍適用於《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保障範圍,雇主必須針對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但區公所不僅未提出積極有效之措施,甚至讓他長期超時加班,致使發生過勞死的憾事,嚴重違反法律保護義務之責任。
 
三、有加班費上限,無工時上限的制度缺失
 
由於政府的約僱人員並非勞基法的適用對象,許多規範都準用公務人員的法令,但由於公務人員基於其與國家之公法上職務關係,並無明文對於加班時數設有上限規定,僅只有規定加班費請領上限,導致若人為管理不當,便會衍生長工時過勞現象。其中約僱人員並無與正式公務人員具有同等保障與福利,卻適用相同的規範與要求,其權益將更容易造成損害。
 
 以目前的制度來看,公務人員雖然在許多福利制度的保障上優於勞基法,但主要著重在事後撫卹的概念,事前預防部分缺乏相關法令規範。尤其在職業傷病的補償制度上,仍屬於恩給制的思維,只有事後照顧的福利制度,卻缺乏預防概念,將造成相關事件會一再發生。事實上,過勞等職業傷病要降低其發生可能性,需要相關統計數據與案件分析,找出危險因子,整體才能獲得改善。
 
 針對上述的諸多失職問題,此次監察院通過的調查報告,對新北市金山區公所提出了糾正案,且要求新北市政府議處相關失職人員,並提出檢討改善方案。同時,針對對目前法規未有公務人員合理工時規範,以及公務系統著重事後撫卹,忽略預防過勞等職業傷病發生等問題,要求政府機關進行研議改善,以完善相關人員之基本權益保障。 
 

(作者黃怡翎為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

 

 

原文載於東亞過勞監察 KW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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