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亞過勞監察】開始從過勞自殺的案例中檢視「工作環境」因素而非「精神疾病」
開始從過勞自殺的案例中檢視「工作環境」因素而非「精神疾病」
文/金多妍(Kim Da-yeon);譯/何哲欣
因過勞自殺而申請職災補償的個案申請率雖仍不高,但申請獲准的比率已逐漸增加
根據南韓的《職業災害補償保險法》,自殺被視為是自願的、故意的、自己造成的死亡,基本上並不被當作是職災的一種(職災保險法第37條,職災認定標準)。外界通常都會認為,自殺的原因來自個人因素。不過,如果勞工不論男女,他或她的工作導致了「心理異常」,包括心理疾病,因而迫使他或她選擇自殺,最終還是會被認定是職災。根據總統頒布的職災補償保險法令,這種狀況需符合三種明訂的標準(表一) 。
※編按,此處譯文同時參考韓國僱傭與勞動部之譯文版本,出處:僱傭與勞動部。
如果勞工的死亡是因為一般的疾病,家屬必須證明疾病與工作之間有關,才有可能被認定是職災。但如果是過勞自殺的狀況,根據上述理由,死者要被認定是過勞自殺,就必須雙重確認在自殺的當下,他或她是處於「心理異常狀態」,而且「此一狀態與工作有關」。
不只如此,大多數人仍舊未充分認知到,與工作相關因素導致的精神疾病或是自殺,都可以被認定是職災。司法體系讓這些遭逢喪親之痛的死者家屬,還要背負「從制度上證明過勞死亡」的責任,才能申請職災補償。這都會讓勞工申請補償難上加難。
事實上,2018年有487名勞工過勞自殺,但其中只有95名案例申請職災補償,比率僅19.51%。到了2019年,598名勞工自殺,也只有72名、約12%,申請職災補償。現實是每10個因工作原因自殺者,有8到9個最後都會被視為是個人問題。
所幸近年情況已逐漸改善。「心理異常」(從字面解釋原本就充滿爭議)的證明要件開始逐步放寬,與工作相關的自殺被認定是職災的比率也越來越高。詳細數據可見南韓勞工補償與福利服務處的《與工作有關的精神疾病調查指南》。
根據2016年第三度修訂的《調查指南》,調查勞工是否過勞自殺時,必須先確認「精神異常」,該版《調查指南》同時也很狹隘地將「心理異常」定義為一種罹患精神疾病的狀態。不過到了2019年,第四度修訂的《調查指南》,就放寬了異常的定義,不再只是侷限於精神疾病,而是指個人原本正常的認知能力已有明顯衰退,而且即使勞工過去沒有就醫紀錄,若能從醫學角度評估,對於能否將勞工視為「異常狀態」,也都持開放態度。
除此之外,根據《職災補償保險法施行令》第36條(表一)規定,第三項「從醫學角度來看,自我傷害源自一種心理異常的狀態」,也被修正為,「自我傷害與心理異常狀態,兩者之間有顯著的因果關係」,這也反映在今年一月修正的第四版《調查指南》。「具有因果關係」的意思就是指,這種因果關係即使缺乏醫學或科學上的證據來證明,但是根據一般的經驗法則或常識還是可以理解到,某些事件會導致某些特定的意外。
也因此,即使在某些條件下,很難從醫學或科學上提出證據,證明死者選擇自殺的前因後果,了解他或她自殺前的心理狀態,例如缺乏精神疾病就醫紀錄,或是身邊親友都未察覺自殺徵兆,或是只是情緒激動下的一時衝動。如果能夠充分評估,死者是處在一種可能導致他或她出現精神異常的環境,這種案例還是會被認定為職災。這會使得職業傷病的認定,更重視勞工是否處在可能會導致心理異常的工作環境,而不僅僅只是針對個別勞工的心理異常來判斷。
事實上,第四版的《調查指南》也包含一些參考案例,也就是說,如果工作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無法從醫學或科學角度證明,我們還是可以從社會規範的觀點來推斷這種因果關係的存在。而且,沒有精神疾病的相關症狀(例如幻覺、妄想症、言行失序等等)並不能影響因果關係的證明(最高法院2017年5月31日判例,案號2016 DU 58840)。這些改變在在影響了職業傷病的核定率。
比較2015年與2020年,獲認定是職災自殺的比率幾乎倍增。當然,核定率高可能是因為有某些很清楚易見的背景條件,亦即自殺個案申請職災補償的比率原本就很低,能察覺自殺是職災的機會也很低。因此,當各式各樣的申請案例增加,核定率就會有所不同。不過重要的是,認定職災自殺的標準已經逐漸改變,更加著重在來自工作環境與狀態的壓力,而不是個體的脆弱性。
因過勞自殺而申請職災補償的個案申請率雖仍不高,但申請獲准的比率已逐漸增加
儘管認定「心理異常」的充分證據已有所改變,但是司法體系具體指定,工作引發的「心理異常」是認定職災的必要條件,外界對此還是有諸多批評。許多研究論文都質疑,現行法律條文都認為自殺是以心理疾病為前提,或是自殺不能排除其原始意圖,何況有許多案例也顯示,即使沒有出現心理疾病,也是有可能導致自殺。現行的法律條文甚至並未反映最高法院判例的觀點與標準。自殺永遠都是和死者生前生活有關,所以當有勞工自殺身亡,我們不需明確指出他或她是否罹患心理疾病或心理異常,而是應該探討他或她的工作環境。法律必須精準反映出現實狀況。
(作者金多妍任職於韓國勞動安全保健研究所;譯者何哲欣為職安連線會員)
原文載於東亞過勞監察 KW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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