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勞保,護一生?

2018.12.17

文/黃怡翎


「只要有工作就應該加入勞保,才能得到保障。」這是長久以來,各界不斷呼籲的政策主張。由於勞保包含了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提供工作者因一般意外罹患傷病住院不能工作時,有薪資補貼的傷病給付、失能或死亡有相關給付、退休後有老年給付可保障經濟安全,女性工作者生產也有生育給付;若工作期間不慎遭遇職災傷病,亦有職災醫療、職災傷病、職災失能及死亡給付。因此,只要加入勞保,工作者從投入工作開始到退休、死亡,確實都能有一定程度的保障。然而,這樣的保障制度,近年來卻發現,對於暴露在有害工作環境下的勞工,若因職業病潛伏期較長,離職退保後才發現罹病者,保障出現嚴重的漏洞。

 

職業病潛伏期長,職災給付看的到吃不到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第20-1條規定「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也就是說勞工須在離職退保後一年內罹患職業病者,才能請領完整的職災補償,若退保超過一年後,僅可請領職災失能給付。這樣的制度設計邏輯,主要預設勞工在加保狀態之下,才會產生職業傷病,忽略了許多職場環境的有害暴露,往往要經過數年後才會發病的狀況。

例如31年次的曾先生,自20歲開始自行經營鐵工廠做車床加工,原料來自於舊船拆下的鋼鐵,有些鐵板上還殘留有石綿,經加工後賣給五金行。大約經營十多年後轉做營建相關工作,至2007年退休。今年6月29日他覺得喘不過氣至醫院急診,進一步檢查確認為惡性間皮瘤,短短不到二個月,於8月21日過世。由於職業的石綿暴露明確,經職業醫學科醫師評估為職業病,並開立診斷證明。不過,因曾先生已退休,現在非勞保身分,依法無法申請職災死亡給付;雖規定可申請職災失能給付,但因發病到過世不到二個月,根本來不及進行失能認定相關檢查。造成明明勞工已確認為職業病,卻因制度設計的先天缺失,使得出現勞工須自行承擔疾病結果的荒謬現象。事實上,此一案件並非特例,還有許多案例也有相同的問題與困境,尤其是石綿職業病的勞工。

 

石綿職業病的高峰期來臨


石綿,在1970年代已被確認為第一類致癌物質,被證實會引發石綿肺症、惡性間皮瘤、肺癌,也可能導致喉癌與卵巢癌。其中惡性間皮瘤又屬罕見的癌症類型,且已有相關研究指出,有98%以上的間皮瘤可歸因於石綿的暴露,因此,一旦診斷為間皮瘤,可推斷其與工作或家居環境中石綿暴露有關。由於早期普遍利用在工業、紡織、建材等用途,台灣自今年1月1日起,才全面禁用石綿,使得環境中,如老舊建築物所使用的石綿瓦、含石綿建材仍無所不在。

台灣石綿進口量在1986年達到最高峰,約超過三萬噸;但由於從暴露至疾病發生的潛伏期高達十年以上,其中間皮瘤潛伏期約30-40年,預估其在台灣的發生率約在目前至2030年左右達到最高峰,每年新發個案約超過百件;而引發的其他癌症數量更為可觀。依據近年來的癌症登記報告可發現,惡性間皮瘤的個案人數,有明顯逐年成長之趨勢。

 
▲ 資料來源:癌症登記年報

 

職災補償制度設計不良,職業病轉嫁勞工自行承擔


早期的大量使用石綿,導致現在世界各國皆開始面臨石綿疾病的問題,在2012年一年間,德國職災保險即補償了3,626件石綿疾病,佔當年所有補償職業病的23.7%;日本在2013年由勞災保險補償了1,084件石綿相關職業病,佔當年所有職業病的14.8%。反觀台灣,歷年來勞保給付石綿職業病個案數極少,皆僅為個位數(如下表)。嚴重低報問題,除了因社會大眾對相關議題的陌生導致之外,勞保制度上設計的不良,亦是重要原因之一。



由於上述勞工狀況並非少數,台灣即將進入石綿疾病的高峰期,未來將有更多罹病勞工遭遇此困境,因此,政府應儘速修改不正義的職災補償制度,落實總統政見,制定《職災保險法》,明文規範讓已離職退保後發現罹患職業病者,亦可請領職災醫療、失能及死亡給付等相關給付,讓勞工權益不再打折。

(作者黃怡翎為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