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進入工地,就應納入職災保險涵蓋範圍
文/鄭雅文、黃怡翎
昨日新北市淡水區的金色海岸公共工程工地,因地基坍陷,發生怪手司機連人帶車翻落水中致死的職災事故。台灣這類不幸的職災事件頻傳,更不幸的是,一旦發生職災,還需要先調查勞工與營造公司間有無僱傭關係。若是調查發現,罹災勞工與雇主間無僱傭關係,而是自行承攬,誰該負責?
營造業是職災的高風險族群。大多數營造業勞工受僱於小型承包商,臨時雇用或頻繁轉換雇主的狀況十分普遍,也有很多工作者是自行承攬者。工地也常見進場收拾垃圾的清潔工,或有不具合法工作許可的外勞。非僱傭關係工作者一旦發生職業傷病,在目前的職災補償制度,往往保障不足,若又未投勞保,只能訴諸法律訴訟,或仰賴政府部門恩給式的救濟。
職災補償除了勞保給付外,還可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申請相關補助,根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去年底的研究報告發現,歷年申請職災保護法的殘廢補助之給付率僅33%,也就是說申請職災殘廢補助的勞工,僅不到三分之一的比例能順利通過核發,分析未能核發的理由,其中有9%為非受僱勞工而無請求權;而歷年申請死亡補助的給付率則為29%,未能核發的理由中,因非受僱勞工而不予核發者亦佔了15%。顯示非受僱身分,影響職災者的補償。
外包、承攬、派遣等非典型雇用模式盛行的營造業,除了應加強工安預防,也應思考如何強化職災者與其家庭遺屬的災後保障。日本的制度很值得參考。日本《勞災保險法》規定,營造業工程在發包之時,需由發包者為被保險人,加入勞災保險,保費以該工程一整年的薪資成本做計算。該工地發生的任何職業傷病問題,不分罹災者的雇用形式,無論是臨時工、日薪制或部分工時工作,都受到勞災保險的保護。即便工作者並未加保,也適用職災保險的保護範圍。日本厚生勞動省並提供雇主與工作者充分的職災保險資訊,特別針對中小企業雇主(英文、中文),以及不諳日語的外勞(10種外語),提供外語資訊。
台灣目前的職災保險仍附屬於《勞工保險條例》,仍有近百萬工作者,尚未強制投保職災保險,包括未滿5人廠場公司之受僱者、實習生、臨時雇用者、無固定雇主的勞工、自僱自營者等。上述族群是發生職業傷病的高危險群,但一旦職災發生,受災者往往無法得到補償。承攬者或工頭自己發生職災,不僅求償無門,甚至還有反被發包者求償的案例。
職災保險是重要的社會安全機制。我們呼籲勞動部儘速推動職災保險法,並一併處理營造業職災補償制度的現行問題。
(作者鄭雅文、黃怡翎為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理事長、執行長)
原文載於蘋果日報即時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