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勞工打官司:是福、是禍、是未知?

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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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勞工打官司:是福、是禍、是未知


職災勞工如果申請勞保職災給付被駁回,那就必須循著行政救濟的途徑向高等行法院提出訴訟,另一方面如果雇主不履行勞基法上的職災補償責任,那麼職災勞工又要另外循著司法訴訟的途徑,一併向雇主請求補賠償的法律責任。而這兩種法院到底是以何種推定模式來認定職災的因果認定關係呢?




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邱文聰在《職災賠補償訴訟之因果認定-以因果理論的檢討為核心的實證考察》的報告當中,收集2006年到2012年間,高等行政法院共49筆職災保險的行政訴訟判決,以及2001年到2013年全國各地方法院共300件職災訴訟判決,並根據這些與職災因果認定相關的判決,進行實證統計分析。


台灣職災補償體系是歷史的偶然

他表示,台灣在「無過失損失補償」,被區分兩部分為勞保條例當中有保險擔保之補償,以及勞基法當中無保險擔保之補償。但是在西方國家在發展職災補償的體系時,都只有一個體系(single package)。但是台灣是歷史的偶然,先有勞保之後,再有勞基法的雇主責任,這是非常奇怪的發展,職災補償一分為二之後,造成後來的困境。

邱文聰強調,在以巨觀的制定性因素來看,除了前述的職災補賠償體系的混亂之外,錯誤的職災保險的定位也是一個原因。職災保險到底是社會保險,還是雇主責任保險?是要強調社會救助還是成本內化?如果是偏向社會救助性質,為了不拖垮社會安全體系,避免浪費,給付會從嚴審查。但是如果是雇主責任保險,則是雇主多少責任,就理賠多。但從個案審理的微觀角度來看,現在職災補償面臨的困境,也有可能是職災因果關係認定上的困難所導致。

對於職災補償的因果關係,邱文聰指出,可分為兩組概念,第一組是「條件因果關係」(若沒有某條件出現,則就不是職災)vs.「相當因果關係」(若是某前提存在,那就一定是職災)、「一般因果關係」(普遍性的調查)vs.「個別因果關係」(個案式的證據)。至於職災的工作關連性認定結構,可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是工作的「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是否造成災害暴露(exposure),第二階段是,災害暴露與傷病之間的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

舉例而言,在過勞的認定個案上,心血管疾病的成因很多,有很多個人病史因素,例如本身有高血壓心臟病,在一般因果關係的認定上,承認工作壓力(stress)是造成過勞的原因,但是如何個案認定因果關係則頗為困難,即使認定是工作壓力造成,但是壓力(stress)的來源,也有可能是家庭的、夫妻的或朋友間關係的壓力。因此,即使有一般因果關係為基礎,要證明個別因果關係是難題。反過來,以RCA的例子來看,RCA的職災個案,在個別因果關係上是明確的,但是在一般因果關係上是無法證明的。

因果關係的三種判斷
 
邱文聰提出了「必要條件」、「連結關係」與「風險增加」等三種判斷面向,來分析法院的判決。首先,在行政法院有關職災保險部分,49筆判例當中只有兩筆是勞工勝訴,有無律師代理並沒有太大差異。大多數判決雖有業務遂行性,但多數的案件缺乏「工作—暴露」以及「暴露-傷病」的起因性。而法院對於「暴露-傷病」,有七成二是依據特定的因果「前知識」來判定,例如多少加班時數就可能會導致過勞,這種官方認定的標準。只有25%的勞工,自己會提出新的前知識,其有75%會提出新證據,但都是個別的診斷,也就是以個別因果關係,提不出一般因果關係,很不幸的法院接受的程度是零。

其次,在普通法院部分的分析結果是,相較於職災保險,普通法院在「業務遂行性」、「工作-暴露起因性」、「暴露-傷病起因性」,對勞工採取比較有利認定比例高。在後階段的「暴露-傷病起因性」上,以必要條件+連結關係認定的比例最高(41%),僅探討「連結關係」(23%),僅探討「必要條件」(17%),僅有極低比例運用「風險增加」的概念。僅以「連結關係」來認定因果,對原告勞工最有利,僅以「必要條件」認定因果,則對勞工最不利。

由此可見普通法院,在認定雇主補償的職災因果關係上,最常使用「必要條件」與「規律連結關係」來操作因果關係。而普通法院雖然已經出現不探討「必要條件」,改用「頻率連結」認定職災因果關係的趨勢,但是還沒有真正掌握「差異製造」在因果關係上的真正意義,以致未能善用「風險增加」的概念,來突破職災認定的困境。

職災勞工訴訟多處於極度不利

廖惠芳律師回應指出,一般職災的損害賠償,通會以民法184條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因為要證明第一項雇主「因故意或過失」,舉證上很困難。另外依據她多年來協助職災勞工的訴訟經驗,認為勞工發生職災後,常因經濟弱勢生活困頓,且司法纏訟費時,而以極低的金額和解,對勞工非常不利。

高雄市產業總工會總幹事葉品言指出,其實職災家屬的照顧是更被忽略,缺乏照顧的一群人,他們是是社政與勞政機關的三不管地帶,特別燒燙傷、脊椎受傷,復健花費龐大,家庭壓力更大,也因如此,會更快和解。另外目前非典型雇用的勞工,例如工地的點工,都是當天領現金,大都沒有勞保,連雇主姓名都只知道綽號,一旦發生職災幾乎沒有任何保障,爭議也最多,衝突也最激烈。



2014.12.5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台灣勞工陣線、台北律師公會舉辦「職災保險單獨立法的願景與挑戰」研討會會議紀實/

原文刊載於勞動者雜誌第18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