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人員被派清洗水池而染病,誰的責任?

2016.01.11
文/鄭雅文


一位64歲的先生,去年6月開始在某大樓上班,擔任車道管理人員;7月,應大樓管理主任的要求打掃大樓景觀池。15天之後雙腿腫脹,被診斷為細菌感染引發的「壞死性筋膜炎」,之後病情惡化,右腳已截肢,家庭陷入經濟困境。

 
此案經勞保局認定為職災,依據勞保條例,受災勞工可領取勞保職災給付(第一年為投保薪資的70%,第二年為50%)。另依據勞基法,雇主必須補償受災勞工全額薪資,但已由勞保給付的部分可扣除。

然而,受災勞工的家屬指出,事發至今,保全公司只發給半個月薪水。

對於補償爭議,台中市勞工局表示,保全公司應依據勞基法,負擔全額薪資的補償責任,否則要對雇主開罰。但保全公司主張,清洗水池15天後才發病,難以認定為職業傷害,且打掃水池是由大樓管理主任指派,不是保全公司的責任,要不要補償,必須等勞工提出訴訟並交由法院調查。

此事件可思考的問題是:

  1. 派遣人員的職業安全,如何管理?派遣單位(保全公司)的角色為何?一旦發生職業傷害,要派單位(大樓管理委員會)不需負責嗎?
  2. 勞保給付額度過低,造成職災勞工必須另依勞基法,要求雇主補償失能期間的全額薪資,此問題是造成災後勞雇衝突的主因,解決方案是大幅提高勞保給付,一來可保障職災者家庭的經濟安全,也可減緩個別雇主的補償責任。何以衝突不斷,此制度設計的弊病,是政府勞動部的長期失職與漠視所致。
  3. 此類可能與勞工本身年老、體弱有關的職業傷病,雖然確認與工作有關,但雇主到底該負擔多少責任?其他可能伴隨個人因素的職業傷病,個別雇主到底該負擔多少補償責任?還是應透過社會保險,將一部份責任社會化?
  4. 雇主有恃無恐,不怕勞工局依據勞基法開罰,因為最高額度也只有30萬,比該負擔的補償費還低,此問題當然必須透過提高罰則來解決。也可透過資訊揭露,公告職業傷病發生的公司行號,來強化社會壓力,勞動部可參考日本厚生勞動省的作法。
  5. 整體社會應該以什麼樣的價值觀與制度設計,來保障社會中的弱勢族群?

 

參考新聞:保全清水池染菌截肢險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