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綿暴露Q&A

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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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鄭雅文 

 

1.「只有呈纖維狀、細絲狀、絨毛狀的石綿纖維才是有害的。如果石綿纖維經固化,或石綿板材表面經橡膠膠結,石綿就不會飛揚外溢,不會有害」。這樣的說法正確嗎?

這樣的說法是錯誤的。含石綿的物質在生產、使用、老化、破損、拆除以及廢棄過程中,其中的石綿纖維均可能因破損而逸散,使人體有機會吸入而造成罹病風險。因此,拆除業、營造業、裝潢業、廢棄物處理業的勞工,是暴露於石綿粉塵的高風險族群;居民也可能因環境石綿污染而罹病。

有關含石綿物質的處理方式與拆除業勞工的保護措施,請參見《致命粉塵》第五章,或歐盟於2009年頒佈的石綿暴露預防指令

 

2.「如果石綿纖維呈現細針狀結晶,就不需管制」。這樣的說法正確嗎?

這樣的說法非常不正確。不論是呈絹絲狀的石綿纖維,或是呈細針狀結晶的石綿顆粒,或是呈碎片狀的石綿粉塵,均有可能進入人體,而造成健康危害。因此,不論石綿型態,均應加以管制。

細針結晶狀的石綿主要為「角閃石屬」石綿,包括青石綿、褐石綿等,按目前醫學知識,此類石綿對人體的傷害遠比呈細長綿絮狀的白石綿還大。

根據環保署公布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石綿管制濃度為:「纖維狀、細絲狀或絨毛狀石綿含量達1%以上者」此定義容易誤導民眾,誤認僅有呈「纖維狀、細絲狀、絨毛狀」的石綿才須要管制


3.海關驗貨人員日前發現,進口貨物含有高重量百分比的石綿纖維,但主管機關環保署認為產品中的石綿纖維已固著,因此認定產品無害。海關驗貨人員雖覺得不妥,但似乎沒有權限不予放行。其他國家的作法如何?

檢視現行法規,台灣雖將於2018年一月全面禁止石綿原料的輸入與使用,然而對於進口產品的石綿含量卻沒有明文規範。全球主要的石綿產品生產國為俄羅斯、中國、印度、印尼、越南、巴西等。來自上述國家的商品,有必要嚴格監督。政府部門有必要檢視目前的海關驗貨程序,做必要的修法與調整。這部分可參考澳洲海關的作法


4.既有建物中的含石綿物質,如何處理?

含石綿物質的拆除與廢棄物處理作業,是造成石綿暴露的重要來源。政府相關部門,包括環保署、營建署、勞動部職安署,應對含石綿物質作辨識、標示、登錄、管理、資訊揭露,並在拆除與廢棄物處理過程,對勞工與居民做好保護。

目前有關勞工的保護,僅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訂定的「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濃度」,將職場的石綿粉塵容許濃度訂為0.15纖維/mL,此標準比歐盟、美國的容許標準高(0.1纖維/mL),實務上是否真正執行也很少被監督。其他國家的作法,請參見《致命粉塵》第五章。

5.有官員聲稱,相對於其他國家,台灣的石綿禁用政策算是先進的,因為大多數國家並沒有「全面」禁用石綿。這樣的說法合理嗎?

不合理。請參見《致命粉塵》第五章。世界各國早自1970年代開始,就致力於管制石綿,並逐步禁用。截至目前(2017年),全世界已有55個國家或區域採用「全面禁用石綿」(total ban on asbestos)政策,包括所有歐盟國家、英國、紐澳、南韓、日本、香港,原為世界石綿礦的生產大國加拿大,也於2016年宣布將於2018年全面禁用。有關國際禁用石綿的時程,可參考《致命粉塵》,或「國際禁用石綿組織」(International ban asbestos secretariat)的網頁。

所謂「全面禁用」指的是,所有產品與製程均不得使用石綿,而所謂「不含石綿」的定義,澳洲規定為不得檢出,歐盟規定為0.1%以下,美國定義為1%以下。根據台灣環保署2016年公布的「特定化學物至危害預防標準」,定義為1%以下,但仍有不少排除條款(見《致命粉塵》第121頁),顯然比其他國家寬鬆許多。

 (作者為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