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石綿職病訴訟 日法院首判建商應賠償
2016.01.30
文/鄭雅文
營造業勞工的石綿職業病訴訟,日本法院首次判定建材製造商應負賠償責任。
日本京都地區的營建業勞工及其遺族共27人,因罹患間皮瘤和肺癌,向國家及建材製造商提起集體訴訟,求償10億日幣。京都地方法院日前(1/29/2016)由比嘉一美(HigaKazumi)審判長宣判,認定國家必須賠償15位原告日幣1億元,9家建材製造商則需賠償23名原告日幣1億1千萬元。
京都訴訟案的原告主張,國家早在1971年之前,即已得知石綿建材及石綿噴鍍法的危害,卻未採取適當預防措施。原告也主張,建材製造商必須對他們生產與販售的產品負責,並以建材製造商的市場佔有率作為依據,判斷「原因企業」的賠償責任。製造商則主張,造成原告疾病的「原因企業」無法被明確指認,且原告所舉的建材與健康危害之因果關係難以確定。
京都地方法院的判決則認定,國家在1971年之前應已知石綿危害,而製造商生產的建材有高度可能性導致原告罹病,但國家與製造商均未標示石綿危害警告或採取預防措施,因此均需負擔賠償責任。
此判決認定建材製造商需對罹患石綿疾病的營造業勞工負賠償責任,是日本司法案例的首例。認定國家需對罹患石綿疾病的營造業勞工負擔賠償責任,則是繼東京(12/2012)、福岡(12/2012)、大阪(1/22/2016)三個地方法院的判決以來的第四件。
參考新聞:朝日新聞、華爾街日報、Japan 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