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的新冠肺炎是否是職災
編按:本文原撰寫於2020年5月,近日新冠肺炎疫情升溫,截至2021年5月12日,已有1232例案例。近日除了華航、諾富特飯店的染疫事件,昨日(5月11日)宜蘭遊藝場也爆發群聚感染。這些染疫患者因工作關係罹患新冠肺炎,算是職業病嗎?或是因為工作導致須居家隔離、檢疫或自主隔離,該請什麼假?
文/廖蕙芳、黃怡翎
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至今已累積441例確診病例,其中許多不乏與工作相關,例如最早從武漢回台的幾名台商、案19白牌車司機因載送一名浙江返台台商感染、案32外籍看護遭被看護者感染、案35醫院清潔人員、案36-38醫院護理人員、案108旅遊團領隊,以及至少4名以上機師及空服員確診,亦有更多到國外出差返台後罹病。
這些案件中最具爭議的,應屬3月下旬交通部觀光局主秘20多歲的兒子(之後被確診為案277,以下簡稱主秘兒子),發燒後從菲律賓返台,桃園機場張姓主管帶著一名約聘人員(就是後來確診的案269,以下簡稱案269)去接機。一行人一路從下飛機到入境,還喝咖啡半小時等的接觸行為。之後案269確診,連帶的他家中五歲兒子也隨後確診為案299。
案269為任職於桃園機場的工作人員,示意圖。圖片來源:交通部觀光局。
案269表示,當天他是職務上被張姓主管要求一起去接待主秘的兒子,但他並不知道主秘兒子曾經發燒,所以在沒有防備之下,不但自己確診,連帶家中五歲兒子也遭殃。
職業傷病認定原則
我們在工作的生涯中,會發生大大小小的意外傷害或是得到疾病,而這些意外傷害或是疾病,如果是我們自己本身的原因發生的,當然就和工作無關。如果被認定是屬於職業災害,雇主依法就應該負責,也就是我們職安要重視的部分。那在法律上要如何判斷傷害或是疾病屬於職災?一般學說和實務上是要具有「職務執行性」與「職務起因性」兩要件。
「職務執行性」與「職務起因性」兩要件合起來用白話說就是:勞工在工作過程中所發生的傷病,或是工作過程中慢性累積的傷害(如搬運工長期導致肌肉骨骼損傷、或長工時過勞促發腦心血管疾病等職業病),且這傷病是和工作有因果關係。舉例而言,假使有一勞工為了瘦身已經節食兩天了,在第三天上班時,因為胃出血送醫,雖然他是在工作的時間內發生胃出血的傷害,但這胃出血和他的工作無關,這樣就不是職災。又勞工在工作中不小心讓機器傷到手,這個傷害既是在工作時發生,也是因為工作而發生,當然就是職災。
本案例觀光局案269的情形,是在工作時依主管指示去接機,在接機過程中被傳染,按照上開解釋:是在工作過程中被傳染,而他被確診就是工作的關係,所以照理應符合職災的要件。只是他是約聘的公務員,不適用勞基法,而應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規請求補償,但他如果是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任用,應也是適用勞保條例的納保範圍,在勞保給付上可能也會認定是否為職業病而予以給付。
進一步討論,由於勞保在認定職業病的程序上,首先須符合職業病種類表之疾病,而職業病種類表僅限於診療、看護等醫療業務而由接觸患者引起之非法定傳染病,目前則亦開放法定傳染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規定)為補償範圍。目前新冠肺炎並未列於職業病種類表上之表列疾病,若要認定為職業病,則需要檢附相關文獻等資料,且有些職業醫學科醫師在判斷是否為職業病時,還會審酌此一疾病的感染,是否與勞工執行職務上有明顯的「可預知風險」,若非有此可預知風險,縱使是工作過程中所感染的,也不一定會被認定為職業病,端看政府政策上是否對個別相關案例有明確宣示要從寬認定。
醫護人員因病人的病原體感染疾病的風險高於其他工作者。圖片來源:流感來襲 by Netflix。
例如,一般而言醫護人員在從事工作過程中,有很高的風險會因病人的病原體而傳染相關疾病,但其他工作者被傳染生物性疾病的風險,可能就跟一般民眾非工作接觸而導致罹病的風險差不多,因此不會被認定為職業病。而此次的新冠肺炎,若按照上述「可預知風險」的原則來看,除了衛福部宣導一般民眾的防疫措施外,勞動部也提出了許多職場防疫的措施與原則,顯見除了醫療院所外,在一般職場中也存在了可預知風險,應有認定的空間。
出差感染確診,勞保從寬認定
由於上述的認定爭議,再加上有許多被派國外出差的勞工,返台後發現確診,在海外究竟是工作時感染,還是下班後吃飯或休閒時感染無法釐清,是否認可為職業病有所爭議。
因此勞動部特別在4月1日回應媒體表示,只要是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確認是在職場內遭傳染、因公出國而感染,就屬職災,可領取職災傷病給付。指揮中心疫情監測組組長周志浩表示,勞動部將會依照個案的接觸情況來做個案認定。勞動保險司科長林煥柏進一步解釋,因公出國而染病,目前是從寬認定職災標準,若是因為在職場接觸確診者而不小心染病,「只要指揮中心疫調有確認出感染源是在職場內」,就可認定為職災。
透過政策解釋,確認上述情況皆屬職災範圍。值得注意的是,職災認定與防疫假不一樣,現行若因至國外出差,導致返國時需居家檢疫或隔離,在防疫隔離假期間,雇主不必然一定須負擔該期間之薪資。原因是防疫是配合政策,所以這隔離的成本還要看雇主有沒有過失,但職災認定重要精神是雇主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只要是因公的傷病,不論雇主有無過失,都要負責。
(作者廖蕙芳為律師、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理事長、黃怡翎為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