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應盡速推動《職業災害保險法》立法
2013.10.31
文/鄭雅文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審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雖然尚未完成審議。但筆者投入職業傷病政策研究多年,深感台灣職災補償體制的混亂。相關法規散落各處,包括1958年頒布的《勞保條例》、1984年頒布的《勞基法》,以及2001年頒布的《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但有關職災認定、給付、補償、災前預防、災後重建等業務,我們仍未設有專責機構。
在職災補償部分,目前勞基法第59條規定雇主應負擔職災補償責任,雖然勞保的職災給付可抵充雇主的補償義務,但實務上雇主依法應補償的金額往往高於勞保的給付,一旦發生職災,在勞保給付額度不足之狀況下,職災者要拿到勞基法規定的全額職災補償,只能進一步尋求訴訟,這讓已發生職災的勞工或家庭,還要疲於奔命進行訴訟,甚至有些只好放棄相關權益,使得法令的保障出現漏洞。
先進國家早在上世紀中期之前便已建立「職災補償制度」並有獨立法源。各國制度不一,但共同的核心精神包括:採「無過失主義」,亦即只要確認為職災,不論雇主或受僱者是否有過失,一律由雇主給予補償;以保險機制分攤個別雇主的財務風險;強制納保,只要是受僱者,雇主就有義務為其投保;職災保費由雇主全額負擔,保費費率由企業職災防治的表現來決定;職災保險的運作由勞雇雙方共同監管;此外,除了補償之外,也需結合災前預防與災後重建。
近年來,勞委會不斷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提出修法說明,理由包括:健全職災保護專款的財務、擴大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補助範圍、讓中央主管機關得以成立財團法人、讓勞工可向勞委會申請健康檢查經費補助、建立職災後復工與職能重建機制、落實職業傷病通報責任等等。事實上,仍舊無助於解決目前法令散落,以及預防、認定、補償、重建未有整體性的規劃等問題,使得勞工未能獲得完整的保障。
因此,要建立完善的勞工職業安全健康保障機制,最根本之道宜應盡速訂定《職業災害保險法》,因此,呼籲立法院與行政部門,應盡速積極推動相關立法。
(作者為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