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會】讓《就業保險法》從防線走向前線 為就業保險點亮光明燈 提出六大改革主張

2026.01.27

讓《就業保險法》從防線走向前線
為就業保險點亮光明燈 提出六大改革主張

 
 

我國《就業保險法》於2002年三讀通過,並自2003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26年適逢三讀通過第24周年。依台灣民俗,12年為一輪,常有「安太歲」之說,台灣勞工陣線與范雲委員辦公室因此選在農曆年前,與政治大學法學院林佳和副教授、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黃怡翎執行長,共同替「就業保險」點上光明燈,期待在新的階段成為建立穩定職場環境的重要基石,並回應景氣循環的不確定性,以及人工智慧與自動化對就業型態帶來的新挑戰,防範未來職場風險,為勞工經濟安全注入更多保障。

 

《就業保險法》的立法在台灣經濟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1990年代,隨著產業外移與經濟結構轉型,關廠歇業與失業問題逐漸浮現,「失業保險立法」亦成為當時勞工運動的重要訴求之一。行政院遂先以「勞保附加」的方式,透過制定《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行政命令,開辦失業給付制度;惟該階段的失業給付功能,仍多侷限於消極維持失業者的基本經濟生活。基於上述限制,勞工團體持續推動專法立法。2002年三讀通過的《就業保險法》,正式將政策重心轉向「積極促進就業」,並明定「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被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並於2007年擴大適用至其眷屬)等給付措施。其後,於2009年再增訂「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使就業保險法定給付擴充為五項,逐步奠定並重建台灣就業安全體系的重要基礎。

 

歷經二十餘年的實務運作與制度演變,《就業保險法》在2008至2009年金融海嘯,以及近年COVID-19疫情等重大衝擊下,持續扮演穩定勞工生活與社會秩序的重要角色。勞動部亦已啟動修法程序,於2025年底公告修法條文。然而,現行制度在失業認定標準、給付行政流程與整體制度設計上,仍存在諸多亟待改善之處。台灣勞工陣線指出,近五年來,就業保險法定給付支出平均僅占保險收入約73%,而目前基金累積規模已達1,814億元,整體財務狀況相對穩健。唯有持續推動制度改革,就業保險方能真正落實「提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的立法目的。基此,提出六大改革主張:

 

  1. 降低尋職壓力:目前失業給付認定行政流程繁瑣,初次失業認定往往需提交大量文件,且等待期間冗長,增加失業勞工負擔與心理壓力。應簡化初次失業認定流程,縮短文件審核與爭議處理時間,將失業給付等待期由現行14天縮短為7天。此外,對於特定弱勢群體(如中高齡、身心障礙、長期失業或因職災遭解僱者)應降低行政程序要求及「尋職義務」壓力,使其更容易順利領取給付,並集中精力進行有效求職與職業再培訓。

  2. 擴大納保對象:配合《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上路與《勞動基準法》修法後可經勞雇協商延後退休年齡,應將65歲以上仍持續受僱之高齡工作者納入被保險人,確保其就業期間仍享有就業保險保障。同時,應檢討初次尋職青年與高齡再就業者在失業保險制度中面臨的不利條件,如給付水準、請領資格及程序要求,促進就業安全。

  3. 確保適當就業:為避免失業勞工因勉強接受不適合之工作而再次陷入失業,或因拒絕不適合工作而喪失失業給付權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除應考量勞工經濟生活需求、通勤距離外,也應兼顧原工作技能、專業經驗及職涯發展需求。
  4. 提高失業期間經濟安全:現行失業給付水準為投保薪資的60%,對於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支出與家庭責任保障不足,尤其在物價上漲與家庭負擔增加的情況下,容易造成經濟困境。為確保失業勞工在重新就業前的生活安全,應將失業給付水準調升至投保薪資80%,並延長請領期限至九個月,針對特定對象,如年滿四十五歲、身心障礙者或因職災導致失能者,則最長另加發三個月。之後仍未就業者應轉為參加政府全日制公共職訓,並給付投保薪資60%之職業訓練津貼,以擴大就業安全保護網。

  5. 放寬延長失業給付門檻:《就業保險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可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但現行《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以「就保失業率3.3%」為唯一延長標準,設計嚴苛且僵化,應改以積極認定失業勞工需求為依準,並納入失業人口結構、長期失業比率及弱勢族群影響等因素,降低長期失業對各年齡層勞工的衝擊,使制度更靈活、具有即時性與救濟功能。

  6. 完善投保薪資制度:目前就業保險之投保薪資無法反映勞工實際薪資水準,進而影響失業期間之經濟安全保障。爰此,建議參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制度設計,另訂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以強化制度之合理性與保障功能。

記者會上,立委范雲肯定勞動部近期預告修正《就業保險法》,已納入勞工陣線多年來的改革訴求,包括將失業給付等待期由14日縮短為7日,及刪除就業保險65歲的投保年齡上限。范雲指出,就業保險涵蓋失業給付、育嬰留停津貼等制度,核心目的在於維持勞工就業穩定與生活安全,今年適逢就保法通過滿24年,她響應勞工陣線「為就保法點光明燈」行動及其提出的六大改革方向。

 

范雲舉例說明,2021年將育嬰留停津貼由六成薪提高至八成薪後,男性申請比例明顯提升,成功突破長達十年低於兩成的困境。因此,她支持比照辦理,將失業給付提高至八成薪,實質強化對失業者的支持。她並指出,研究顯示多重弱勢身分者失業風險更高、重返職場更為困難,因此她也支持勞工陣線的主張,針對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家暴被害人等弱勢求職者,在申請延長失業給付時,將原本須提出二次以上求職紀錄的門檻,調整為一次以上,以更貼近實務情形,給弱勢者需要的保障。

 

勞陣強調,《就業保險法》與《勞工保險條例》雖同屬「在職保險」,但雇主依法必須為所有本國籍受僱勞工加保,不受勞保四人以下非強制納保條款的限制。根據勞動部統計,目前全國受僱員工約850萬人(扣除移工後約765萬人),但實際投保就業保險人數僅740萬人,顯示仍有約25萬人應加保而未加保,恐將被排除於就業安全體系之外,因此應全面清查、落實雇主投保義務,保障勞工應有權益。

 

政大法律系林佳和副教授表示,支持本次記者會的主張。他指出,國際間近年普遍重視失業給付與失業救助制度的改革,相較之下,台灣《就業保險法》自2009年進行較大幅度修法後,17年來僅有零星調整,面對國際趨勢與整體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已明顯缺乏因應機制。此外,台灣目前在「失業給付、失業救助與社會救助」三支柱中,仍欠缺完整的失業救助制度,未來改革方向應朝向減少官僚程序、提升制度透明度,並使制度對人民更加友善,同時強化職業媒合功能、降低失業者負擔。他也強調,考量台灣當前產業普遍缺工的特殊情況,應給予失業勞工在尋職上更多選擇空間,對於領取失業給付所設下的「非自願離職」前提,也有必要進一步檢討與討論。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黃怡翎執行長指出,現行《就業保險法》在制度設計上,忽略「因職業傷病而被迫離開職場」勞工的特殊處境。許多勞工因職業傷病導致工作能力受損,或在復工、調整工作失敗後遭到解僱,卻往往因健康狀況等因素,無法履行現行制度下密集的尋職義務,因而未能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要件,甚至在求職過程中面臨更高門檻與困難。因此,應正視職業傷病與失業之間的特殊處境,為健康受損勞工設計更具彈性的失業認定與給付機制,使就業保險得以實質承接因職災導致失業的風險,發揮就業安全網應有的保護功能。

 

勞陣重申,台灣的就業保險制度已走過二十餘年,其穩定性值得肯定;然而,隨著社會結構與勞動型態快速轉變,制度不應僅止步於維持現狀。近年來台灣失業率維持在約3.3%,但景氣循環的不確定性,以及人工智慧與自動化對就業型態帶來的新挑戰,都使勞動者面臨更多風險。勞陣呼籲,應讓《就業保險法》不僅是失業時的「最後防線」,更能成為積極的「前線保障」,透過提升技能、促進就業與應對新型風險,真正建構完整的就業安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