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會】公務員和勞工都需要保護 改善職場霸凌處理機制

2024.11.22
 
 

11/22【公務員和勞工都需要保護 改善職場霸凌處理機制】記者會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 黃怡翎執行長 發言稿

 

職場霸凌是近年來受到諸多關注的職業健康議題,但實務上往往對於是否為職場霸凌事件,在認定有其一定程度的困難,且沒有清楚的處理程序,使得職場霸凌事件的受害者求助無門。此外,許多霸凌事件的發生,雇主事後常只想息事寧人,無助於改變導致職場霸凌層出的工作環境。尤其是工作者工作負荷過大,或組織內部管理不善、缺乏即時因應措施,皆可能提高發生職場霸凌的風險。而台灣現行制度上的不足,也讓法條上的保障規範徒具形式。

 

職場霸凌無明確定義

 

在現行的法規裡,對於職場霸凌並無明確定義,僅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以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條規定,雇主針對「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上述條文雖提到雇主有「不法侵害」的預防義務,但什麼是不法侵害?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布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裡,針對不法侵害列出了包含肢體攻擊、精神攻擊、隱私侵害、要求過高、要求過低等五種行為,但職場霸凌是否涵括在前述的樣態之中?因定義不清亦使得預防職場霸凌與保護受害者的範圍也未能明確。

 

預防不法侵害的雇主義務流於形式

 

雖然《職安法》規範雇主有預防職場不法侵害的義務,但主管機關沒有相應的監督落實機制,雇主只要建立預防計畫、設置申訴流程與調查機制即符合法規要求,對於雇主是否真的落實自己所訂定的預防計畫、確實展開申訴調查,主管機關並未有積極的行政管制措施。這麼一來,當勞工在職場遭遇霸凌事件,即使不滿雇主的處置,也沒有直接的救濟、協助管道,除非這些事件有違反其他法令,如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服務法等,主管機關則可依此介入處理,但對於職場霸凌事件,則無積極的行動。在公務機關部分,則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但在本次勞發署事件中也可發現,相關機制亦產生失靈的情形,導致未能及時處理,引發憾事。

 

長工時高工作負荷問題仍待解決

 

本次事件中也可看到,長工時與高工作負荷的問題仍然嚴重。隨著現代工作型態改變,職場環境愈趨複雜化,來自工作的壓力也越來越重,更以各種不同方式出現在工作環境中,甚至進一步影響勞工的身心健康。工作壓力除了導致近年來廣為大家所知的腦心血管疾病「過勞死」問題外,亦可能引起憂鬱症等精神疾病,成為職場上新興卻也難解的職業病問題。

 

對於遭遇職場霸凌的勞工來說,定義不清與主管機關缺乏積極的管理監督,不僅讓他們的困境未能獲得正視,且求助過程中一次又一次遭遇傷害,而超時加班及過重工作負荷更是職場的常態現象。因此勞動部身為相關業務的主管機關,應反省此次不幸的事件,正視職場霸凌、過重工作負荷問題的嚴重性。針對目前制度既有的問題,應儘速建立有效解決之道,以預防為優先考量,具體化雇主的預防義務,賦與雇主接受申訴與調查的義務,同時必須採取適當措施,保護申訴人的權益,以及加強主管機關的監督與管理責任,才能落實對勞工的保障。公務機關也應重新檢討相關申訴流程與預防措施之落實,確保每一個勞動者的工作現場都能有效杜絕職場霸凌、終止過勞,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