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講座.過勞系列2】工作讓你不開心嗎?
工作讓你不開心嗎?
職場心理壓力是重要病因,但過去並不承認。經過勞工團體、專家學者與醫師等人的努力,終於納入了職業病認定指引。制度改變前後,有三個歷史性案例,突破制度的限制,獲得職業病認定。
昔日的亞洲四小龍,今日工時一國比一國高。長工時帶給勞工的除了疲憊,還會導致肌肉骨骼疾病、心血管疾病,以及精神疾病,甚至走向自殺一途。日本知名廣告公司-電通,前兩年有員工因常態超時加班、主管的言語霸凌等問題,導致壓力過大自殺身亡。
不只是日本,近幾年韓國勞工因長工時、高工作負荷自殺的案例亦有所聞,日本、韓國先後將工作上的心理負擔引起精神疾病、自殺納入職業病。台灣和韓國的年總工時相近,在國際上都是數一數二地高,近年來大家慢慢理解工時過長會導致過勞,會造成心血管疾病的風險變高,但是對於過勞造成的心理壓力、精神疾病,仍充滿許多疑問。
過勞台灣系列第二場,我們想要來談工作所造成的精神壓力;壓力可能來自於工作負荷過重、工時過長、職場霸凌或是創傷後的壓力,要怎麼看見這些心理壓力、精神疾病?下一步我們如何去預防?3月27日職安連線邀請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陳信行副教授,以及萬芳醫院職業醫學科黃百粲主治醫師,從他們長期的研究與經驗來跟我們分享職場的心理壓力問題。
┃講者:陳信行(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教授)╳黃百粲(台北市立萬芳醫院職業醫學科主任)
┃主持:黃怡翎(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
┃時間:3月27日(二)19:00-21:00
┃地點:左轉有書×慕哲咖啡
陳信行(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教授)
工作本來就是不開心的事,不是嗎?若是開心的事,通常都是要自己付錢的。工作不開心是預設的,但有多不開心?到無法忍受?
你們有聽過「草莓族」,指那些抗壓性低的年輕人。每一代都被上一代說太好命。整個20世紀應該都是這樣,客觀上這是事實。職場精神壓力事實上是一系列的問題,腦心血管疾病、精神疾病、情緒與社交失調、自殺等。
公共衛生或預防醫學裡的研究典範,會談因果樹,例如這裡發生一個流行病,談疾病的擴散,只要知道這個因果,移除必要的因,就可以大大減少果,讓疾病不會擴散,這是典型公衛在談因果。
職場心理壓力是重要病因,但過去並不承認。經過團體、專家學者、醫師等的努力,才納入了職業病認定指引。目前為止,在社會、心理性危害的職業病,勞動部訂了三個參考指引,包括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腦心血管疾病以及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後面會進一步談指引。
今天要來談談三個歷史性的職業病案例:陳巧蓮、張倍逢、陳怡君,這三個案子突破了制度,獲得職業病認定。
第一個案子陳巧蓮,她是燿華電子的品管員,她被公司不當降職,憂鬱症非常嚴重,工傷協會幫她爭取職業病認定,當時是2007年,憂鬱症並不在職業病的列表裡。後來勞委會參考日本法規,公告了《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陳巧蓮獲職業病的認定,但雇主無責任。
張倍逢,他是台塑六輕廠區的監工,2011年在場區跳樓自殺,留下的遺書很明確地表示因主管要求放水,他不願配合又怕遭報復,只好以死明志,隔年被勞委會認定為職災。
陳怡君是嘉義基督教醫院的新進護士,2012年在家燒炭自殺,她沒有留下遺書,但之前她曾經就診,當時已診斷她有憂鬱症及泛性焦慮症,後來依此認定她的死亡與職場的工作壓力有關,因適應不良產生憂鬱症與泛性焦慮症導致自殺身故。嘉義地院認定係屬於職災,但雇主無過失責任。
國外也有類似的爭議案件。以法國電信為例,過去法國郵電是國營企業,在轉私有化之前就簽下短期禁止裁員的勞資協約,但私有化之後資方就是要裁員。2006年資方宣布將裁員2萬多人,並透過強迫調職、增加勞動強度與績效考核制度逼退資深員工,結果造成幾十名員工自殺。
法國勞動法在2002年的時候,將職場的「道德騷擾」放入了勞工安全衛生裡,這個法是為了預防在罷工時,資方威脅勞方,所以放在工會法裡面。到08、09年法國電信員工自殺時,工會、廠醫及輿論認為是裁員導致了道德騷擾。法國電信副總還說該公司自殺率和其他公司沒有什麼差別,後來被迫下台負責。
對法國社會來說,這些員工的自殺很不典型,過去法國人自殺都是以跳樓、服藥,但法電員工至少有三起是以自焚方式,造成很大的震撼。
2010年檢方也開始調查法電的刑事責任。在後來的起訴書裡面,認為從07年開始,資方有系統地將員工離職,像是調很遠、調到不熟的工作、或是很閒的工作。又用全員績核,像中華電信也是,那時候的管理學強調精實生產,以愈少的勞動力,愈來愈多的產品量要求,就會激發出大家的品質,但結果是大家都自殺了。
私有化不只發生在法國,為什麼同樣的事在英國為什麼沒有變成公共議題?英國人的結論是他們比較高招,他們先裁員才私有化,就不被認為是職業病。
中華電信私有化也是在差不多的時間,這裡我列出幾個自殺案件。2000年時,中華電副總在會議上談工作權保障時,那時候他說很對不起大家,沒有辦法保住大家,然後就跳樓了。這些是有公開紀錄、家屬報導。但法院認為自殺是因為你自己的意願,不是謀殺。
近幾年重大爭議的還有2010年富士康員工的連環跳樓自殺事件,那年被報導的就有17件。美軍也是,2012年美軍現役軍官有177人自殺,他們自殺的已經超過因公死亡的人數,退伍軍人的比例可能更高。
對於這些職場的自殺案件,透過心理解剖可以發現有一些是跟常識不太一樣的。像是平常工作上常常打混的、被主管老闆盯上的反而不會自殺。自殺或發病的,多半是工作最認真的員工。像陳巧蓮,她說她只想把品質顧好,但公司只想要她放水趕進度。張倍逢亦是如此。
在這些自殺案後,同事多半噤聲,原因包括自責與後悔、擔心自己也會如此,或是想到自己是共犯還是受害者?中華電信的案子大概也是這樣,我曾經問過幾個相識的員工,大家也都是不敢講。那麼,如何讓無聲者發聲?
這裡舉一個法國雷諾汽車工程師的案子。雷諾與日產汽車合併後實施精實生產組織重整,合併後就像法國電信一樣。2006年設計中心有3名員工自殺,其中一名是38歲葡萄牙籍工程師,受不了長期加班趕工,在辦公室跳樓自殺,留下遺書指責其雇主。2011年,法國高等法院判決確定,雷諾汽車的作為與工程師自殺「因果關係成立」,屬「不可原諒的過失」,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職場心理壓力是「職業病」嗎?精神疾病還是病嗎?肯定是邊陲案例。再來是多嚴重算是病呢?這個連續線到哪裡才是病?美國精神醫學會診斷與統計手冊第5版(DSM-5)訂了一個病名:哀傷過度,就是親人過世,你會難過到不吃不睡。那你哀傷了一整年不正常,哀傷多久要投藥?DSM建議是7天,因為法定喪假是7天。這是質的問題。
易感群體:蛋殼腦袋(eggshell skull)難題:酒吧打架的結果是有人被打死了,解剖發現他的腦比人家薄,那要不要賠?台南台鹼安順廠多氯聯苯中毒案,體內累積濃度最高的個案沒症狀,他的承受度比別人高。 對職場心理壓力來說,難題在於你怎麼測量精神壓力。20世紀職業安全衛生的制度,是以化學品為對象建立起相關的知識與技術。這樣的一套體系自然無法適用於現代職場心理壓力的判定,你要怎麼去說哪種是壓力是過份?
最後,自殺是自由意志決定的,所以雇主不用賠。當勞工選擇了這個工作,就表示他接受「接受風險責任」(assumed liability)嗎? 職場心理壓力難認定,但疼痛的感覺也是難認定。像RCA案證人黃春窕就以分娩的痛和化療的痛作比較,對於沒有生產過的人他也難以領會。
2014年「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公布,但還是有其不足之處。所謂的不法侵害,包括被辱罵等,關鍵的角色是主管和雇主,第一線是人資、環安衛人員與諮商輔導人員。以我們學校為例,心理諮商人員是一年一聘,很多事就凹心理諮商人員去做。像這類的臨時人力,即使遭受了工作壓力甚至造成精神職災,也不知道該找誰究責,在邊緣的人他還是孤立無援。所以,有法律的保障、政府的執行是很重要的。
(延伸閱讀:看見不潔之物)
黃百粲(台北市立萬芳醫院職業醫學科主任)
壓力很多種,物理和環境的壓力比較顯明,但心理的壓力愈來愈多。這幾年來歐洲、中國大陸的期刊有8成以上都在講壓力。
過去大家對於精神疾病是避之唯恐不及,但現在已經翻轉。人的七情六慾被醫學化,特別像是女人的一生都被疾病化。像前面提到的DSM-哀傷過度,依據這個標準,人不能情緒不好7天,超過7天就要去看醫生。
當初精神疾病指引在政策推動的時候,精神科醫師多認為精神疾病的原因是多面性,所以只有少數精神科醫師認同。像第二個張倍逢的案子,當初有個精神科醫師看到報紙刊出時非常生氣,第一是WHO對於自殺的媒體報導有限制,不能講原因、細節,也不能簡化自殺的原因。所以這個醫師認為勞動部怎麼可以輕率把自殺歸因於職業。
工作壓力是相對性,要判斷是不是職業病最大的問題在於他不像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或人因性可以量測,精神疾病難以客觀評估。診斷過程是透過當事人自述與問卷來判斷,但問卷有其侷限性與偏差。再來是和其他職業病不一樣的,工作壓力是雙向性,主管帶給員工壓力,但員工相對也會給主管壓力。
醫師也是有諸多的壓力,以前我當住院醫師的時候,不需要處理那麼多的文件、紀錄,我可以花比較多的時間在病人身上,但現在住院醫師紀錄化、文件化,處理這些事情就花了大半時間。制度也使得醫院將病人視為商品,要求醫師要創造需求,開會時會說上禮拜有多少病人,要成長哦。績效、評鑑、文件化等等,這些都是工作的壓力來源。
以我的門診病人經驗,工作壓力的原因幾乎都來自不當降職、減薪、解雇或是強迫退休這幾個原因,在過程中會遭受嚴重的惡意刁難、欺侮,甚至是暴力行為。這些因素裡,只有達到程度三才會被認定為職業病。
將工作壓力導致的精神病視作職業病,只有我們鄰近的日、韓這麼做,台灣是參考日本的作法與基準。歐盟或是其他先進國家都沒有列入職業病類表,勞工須以法律訴訟取得賠償。在日本,是由精神科醫師主導職業性精神疾病的認定。不過大部分精神科醫師認為精神疾病屬多因性,無法歸責於一個主要的原因。
郭育良教授研究創傷後壓力症(PTSD),發現許多職災勞工一直沒有辦法復工就是因為PTSD。
什麼樣的精神疾病會被認定為職業病?基本上精神科醫師的診斷書註記為ICD-10中F0至F9之診斷,實務上只有憂鬱、焦慮跟恐慌能過,身心症、思覺失調、躁鬱症也不會過。
工作壓力引起精神疾病雖因工作別不同而有不同風險,但這些壓力源有可能來自各種不同的工作,像是生死交關的意外所造成的心理壓力、工作傷病中當事人遭遇極度痛苦、長期加班疲勞積累與睡眠剝奪、重大傷病、影響公司營運的重大疏失與強迫退休。
通常這些診斷只講發病前6個月且有門診紀錄。診斷由醫師參考「工作場所心理壓力評估表」及「非工作造成心理負荷評估表」綜合給予認定,但只有強度3(相當程度的嚴重)才會過認定。
我們當初這個表都是抄日本,不過這個基準表也是有一些文化差異的問題。像這個表裡有一題,假設你的堂哥殺了人,和父母過世都一樣是強度3。對台灣人來說,親人發生不名譽的事強度不會這麼高,但日本人的價值觀不一樣。
心理負荷強度1的事件或經歷,主要是來自顧客、同事之間的糾葛、職務異動、型態變化等;強度2是與上司的糾葛、經歷悲慘事件、發生責任問題、或是外派、降職等;強度3包括重大傷病與其留下的後遺症、重回職場困難、職災、交通事故、被迫離職(遭到惡意刁難、欺侮及暴力)。前面二個是最常見的,但要達到強度3才會被診斷達到職業病的因素。
精神疾病的原因複雜所以難以認定為職業病,日本採用天平評估法用於職業病的評估上,判斷方式是雖然私人原因也很重大,但是公領域不亞於私領域,就算職業病。 在審判的流程上,日本有做一些調整,變得更為緊縮。舊版採「個人(本人)基準說」,新版改採「平均人基準說」,兩版的差異是什麼?舉例來說,假設主管以為了公司好作為理由,把員工一一叫來責難,結果有9個人更努力,但有1人自殺。「平均人基準說」認為一般來說都沒有這個狀況,只有1人的結果不一樣,應以一般人的狀況為基準,這個人比較脆弱是例外狀況。「個人(本人)基準說」則是將這個人的狀況視為最低判斷基準。
我平常工作最困難的是舉證,我們的資料都是來自病人的自述,要如何判斷?像老闆生氣時講的話構不構成「惡意刁難」?很多傳產裡的文化裡有三字經,老闆對員工或同事彼此之間這樣,算不算辱罵?接下來我希望有多一點的時間可以和大家交流討論。
鄭雅文(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理事長)
有關職業精神疾病的認定,台灣模仿日本作法並不是很恰當。現在對於職業病的討論侷限於認定的問題上,但這些心理壓力是慢慢累積的。像歐洲他們的做法是當覺得有工作壓力時,就可以醫師證明申請有薪休假。西方國家著重於事前預防,強調雇主責任、勞工通報、工會制衡、勞動檢查等策略,以這樣的方式來預防職場壓力,避免進一步造成不可挽回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