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講座6】假實習真勞動
假實習 真勞動
學生在實習場域的身分,既是學生也是勞工,在雙重身分下,制度的保障是否足夠?還是成為三不管地帶下的犧牲者?
無論是實習還是產學、建教合作,皆以「從做中學」為名,讓學生在離開學校前有接觸實務工作機會。學生一方面取得文憑,另一方面離開校園後也可以立即投入職場。
然而,這些學生在實習場域的身分,既是學生也是勞工,在雙重身分下,制度的保障是否足夠?還是成為三不管地帶下的犧牲者?過去曾多次發生建教生遭廠商剝削的事件,包括違法連續工作、超時加班與苛扣加班費等;今年年初也爆發烘焙坊實習生被雇主要求超時工作,甚至要求欲解約的實習生簽下高額賠償金。當學生勞工被視為廉價勞工的代名詞,既無基本的勞動條件保障,遑論保護他們工作時的健康與安全。
層出不窮的血汗勞動事件,點出了這些學生勞工因其雙重身分,成為食物鍊最底層的處境。如何翻轉這些扭曲變調的實習/產學/建教合作,讓學生的受教權與勞動條件都能獲得保障?
與談人: 林凱衡(國立臺灣大學工會秘書)、葉大華(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
主持人:黃怡翎(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
時間:2017年7月25日(二)晚上7時至9時
地點:左轉有書╳慕哲咖啡(台北市中正區紹興北街3號)
林凱衡(國立臺灣大學工會前秘書長)
幾乎每年都會發生一起重大的實習爭議,像之前在澳洲打工的,還有南部口腔衛生學系的實習課程,學生卻被丟到牙醫診所當免費的人力。如果去脈絡來談,實習並不是那麼糟的事,為什麼實習在台灣會變成這樣?
為什麼要實習?像一些科系,就是需要實作、技藝,實際操作,而不是只有文字講述而已。再來是非文字的實作,對某些專業科系來說就是非常有需要。但更常聽到的是降低學用落差,這是偏資方的說法,對於老闆來說,就是儘量減少訓練的時間。我認為基於前兩者,實習確有其需要,但最後一個就值得挑戰與質疑。
永采烘焙坊事件發生後,查了一下發現現在有許多實習的名目;104年度產學合作實習人次76,336人;教育部有一個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媒合平台,截至目前為止已提供9,278個實習機會。教育部鼓勵學生自己去找廠商,這最危險。當然還有一些專業科系的實習,像醫師、護理師、律師、社工師、教師、職能治療師等,這些人數就未知。還有很多長得像實習,如建教合作、實用技能班或是大專校院的學習型助理。
政府為了促進就業,很多部會都推出各種計畫,像經濟部、教育部、勞動部及科技部都有相關計畫,適用對象從高中職、大專校院到研究所。這些產學合作、實習或是建教合作等,各部會各自為政,沒有統整,相關制度非常混亂。
對學生勞工來說,首先面臨的是「實習」既是工作也是學分,分數掌握在雇主/實習機構的手裡,為了學分而且缺乏勞動法令保護,成為雙重的權力不對等關係下的犧牲品。第二,誰來媒合廠商?有些學校是為了衝KPI,找的廠商也不一定安全,實際上到底有沒有培養專業技術也不知道。第三,誰來監督廠商?勞動部要進行勞動檢查,教育部回說這些人歸我管,不歸你管,將勞檢單位擋在外面。
還有一些問題是,所有知識都有實習的必要嗎?現在實習泛濫的狀況,連一些人文社會科學學系也要去實習,但這些都是必須的嗎?最後,實習的廠商都能提供足夠的訓練和指導嗎?一個好的業師是很難得的,他自身的技術要好,而且可以適時指導實習生,協助學生完成學習目標。有多少的廠商可以有這樣的業師來指導實習生?當實習泛濫,後果就是廠商逃避應承擔的勞動與訓練成本,不論這個實習生是無薪還是有薪,都可能會破壞現有的勞動市場行情。
對於現在學生勞工的各種問題與困境,接下來應該如何改革?可以從以下幾點來進行。以目前的狀況來談,各部會的計畫沒有統整,也不了解每個計畫的勞動保障如何,而有些實習真的就是學習,所以要先做的是清點現有的實習樣態。再來是良好廠商的媒合勝於日後的勞檢,勞檢是必要,但他應該是最後一道防線。我們若沒有在源頭就先做好良好廠商的篩選,勞檢是永遠都會有死角的。例如建教廠商,現在有一些規範限制,例如要求參與建教合作廠商過去兩年不違反勞動法規,這麼一來差的廠商就進不來。
另外就是工會的協力監督,像德國的工會高度介入學徒制;澳洲工會的監督不只是維護學徒的勞動權利,也是為了維護正職工的勞動條件。但在台灣工會力量就很薄弱。
還有法令的改革,最近教育部要推實習法,我們確實需要將以上這些亂象做一個統整與規範,但是要另立專法,還是從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或是勞基法技術專章來改,這些都有人提出不同的意見,後續可以持續關注教育部的方向。
如何建立好的媒合、激勵與監督機制?我們有沒有辦法或是制度,讓廠商投入資源,願意提供好的實習環境?更重要的是政府要改變政策心態;當政府、學校和業界認為實習是給學生「機會」,就會漠視學生的基本權利,所以給了最低工資,就是一種恩給,這種結果就造成了缺乏勞動保護的職場生態。
在美國,對於無薪實習是有相關的規範,包括要求廠商在勞動現場機具的操作,等同於在教育現場的訓練;實習生必須獲得有益的實習經驗;實習生不可取代現場一般勞工,而且工作時必須有主管在場監督;雇主在提供訓練時,並不會立刻從實習生的活動獲得好處;並在必要時可以終止工作;實習結束後並不必然會取得工作;雇主和實習生都同意實習期間不會有薪資。這些規範將實習與勞動是分得很清楚。
葉大華(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
幾年前,台少盟和其他團體在五一發起了「為建教生勞動正義而走」的遊行。那一年,洋華光電爆出讓數百名建教合作生違法加班、夜間工作,我們有接到投訴是有學生三年幾乎都在工廠。當時這些建教生雖然準用勞基法技術生專章,但是違法超時工作的問題很嚴重,像洋華光電雖然有給加班費,但這些建教生有人每月加班近60小時、工作到晚上11點,影響的是這個建教生的身心健康。
慢慢地,我們發現了建教生的諸多亂象。技術生雖然準用勞基法,但是不視為勞工,他們拿的不是工資而是生活津貼,以美髮美容業為例,基本是1萬5千元,東扣西扣到學生手上只剩不到1萬元。
建教合作制度已經有48年,在沒有專法之前,他們的受教權和勞動權都沒有,制度被濫用。以前,建教合作機構和學校距離不得超過30公里,1998年廢除此規定之後,出現了「南生北送」現象,南部的學生送到北部的工廠,學校為了管理,就會派一個老師跟他們一起生活,但零散的建教生就沒有奧援。最大宗就是高雄及嘉義的學校。
另一個原因是2003年的時候,建教業務移交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專責人力不足,卻要把關全台3萬多名的建教生,因此中辦的監督開始鬆動,造成私立學校濫開建教班,學生淪為企業替代人力。原本建教合作都是公立高職辦理,後來就轉為大量的私立高職介入。
建教生應保障其受教權和勞動條件,他們既是學生又是勞工,應是教育及勞動部同為主管機關。當然,學校也要從源頭把關合作的廠商是否適合,但學校這一關做到了什麼?學校有時候為了衝績效、甚至拿回扣,就忽略了這些合作教育的工廠、公司或店家是否合適。除了校方,擔任學生與廠商橋樑的實習老師,是否能扮演好這個中介角色?了不了解相關的勞動保障?還是只是學校和廠商的推手?
我們常遇到建教生在實習場域適應不良時,向實習老師反應後反被刁難,因為老師怕會影響到學校與廠商的關係。當學校端只想把人推出去,老闆只想要廉價勞動力,學生就沒有保障。
為了遏阻這些亂象,台少盟和其他團體一起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透過專法給予建教生保障,包括廠商合理運用、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不得超時加班、必須維護其受教權。同時也賦予教育機關相應之監督責任,而兩年內曾違法的廠商亦不得參加建教合作。
專法通過後,受到學校、廠商,甚至是教育部的反彈,專法施行第一年建教合作生的人數下降,但過了兩、三年,人數又慢慢提高,對於有需求的產業而言,還是會希望可以繼續使用建教合作制度。我們觀察到在專法實施後,美容美髮業和電子電機業的人數下降,而餐飲業則愈來愈多。
不過,我們也必須問國家要培養哪些技術產業?建教合作/實習,哪些行業是需要的?學校可以從建教合作獲得補助,建教生畢業後,留用率卻只有15%,建教合作廠商花了三年,近乎學徒制的方式培養建教生,卻不到2成的人留在原廠工作。主管機關必須釐清這中間的問題,而不是投入資源卻只是讓廠商獲得替代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