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安講座4】職場母性保護

2016.06.01

   
   


勞動安全系列講座(四)
保障,還是限制?談職場的母性保護


長期以來母性被視為是個人責任,隨著婦女就業、性別平等保障,對於職場母性保護,台灣無論是在憲法或是性別工作平等法都有相關措施的規定。但是這些措施是否足夠?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邀請長期推動婦女權益、促進性別平等的劉嘉怡律師、林靜儀立法委員,跟我們一起談談職場母性保護的不足與改進的方向。


主講:劉嘉怡(律師、臺北市政府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林靜儀(立法委員、婦產科醫師)
主持:黃怡翎(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
時間與地點:5月31日19:00 慕哲咖啡(台北市中正區紹興北街 3 號)
主辦單位:社團法人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



劉嘉怡(律師)

勞動部今年發佈又撤回的「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禁止」相關規定的爭議,值得進一步討論。該函釋載明哺乳期間的女性,若要從事夜間工作,必須是「未親自哺乳之女性勞工」並「親自簽署證明文件」。但早在民國83年勞委會函釋就指出,勞基法第49條第2項旨在「保護產後女性勞工生活作息正常,以利哺育及照顧嬰兒」;87年函釋重申「女性勞工於哺乳期間不得從事夜間工作,故未親自哺乳女性勞工不包括在內。」

顯然勞動部對於勞基法第49條第5項哺乳期間的解釋是「親自哺乳」,而不是保障女性身體於產後恢復健康。這就回到「母性保護」是什麼,法律保障的是人,還是只在於哺育、照顧嬰兒這件事?隨著這問題衍生而來的是,對於沒有親自哺乳或照顧的女人,是不是就可以允許他們從事夜間工作?限制生產後的女性不能夜間工作,是不是就剝奪他們的工作權?

在現行勞基法只保障最低的勞工權益脈絡下,如果沒有這些保護措施,就沒有任何保障。但目前的規定下,育兒責任公共化的財務負擔又落在雇主身上,也間接造成職場環境的不友善與歧視。這就回到一開始提到的,母性保護該是由雇主還是國家承擔?

 

林靜儀(立法委員)

過去擔任婦產科醫師,接觸到很多不同的狀況,特別是醫護人員因為需要輪值夜班,對女性的身體狀況影響很大,例如經期紊亂、不育等。許多醫護人員為了懷孕只好離職,但這樣一來其實壓力更大。每個女人在懷孕時都有不同的狀況,例如頻尿等,對於在特殊場域的女性勞動者來說,例如無塵室、醫療院所等,難以從目前的勞動或性平法規予以保障。母性保護不應只是限於和懷孕、生產相關的事項,應該更廣泛來看對於女性勞工的保障,母性保護應該要讓女性都能在職場上。

延續前面談到母性保護的責任問題,有雇主因員工產假、育嬰留職停薪,人力調派上不易,又或是產假期間的薪資、勞基法規定懷孕期間可轉調輕易之工作或請假休養等措施,這涉及到母性保護公共化的財務問題,國家應負擔責任,而公共化之後的財源從哪裡來是需要進一步規劃與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