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聽會】檢視職災保險法改革方向
2014.03.11
檢視職災保險法改革方向公聽會
職災保險保障誰?-涵蓋範圍、投保條件與雇主責任
主辦單位:陳節如立委辦公室、台灣勞工陣線、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
職災,總是突如其來,對當事人是如此,對其家屬更是如此。突然面臨命運的轉折,任誰都是慌張失措的,一時間甚至忘了還有正義的存在。好不容易從醫療程序中回過神,決意爭取公道,又怎能想像的到,職災勞工或其家屬,帶著傷痛、無助又徬徨的心情尋求公部門的協助,卻又陷入認定、鑑定、談判、醫療復健保險給付、訴訟、補償賠償的龐大行政迷宮之中,獨自摸尋著出口?正義為何是如此的曲折與遙遠。
日前,勞委會釋放出將於四月份提出職災保險法草案,勞工團體認為大方向是正確的,但必須針對費率、給付水準、簡化投保程序以及認定標準等問題進行更細緻的討論。因此,台灣勞工陣線、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共同召開四場系列公聽會,邀請官方、學界與勞工團體提出建言,希望能夠加速法律的推動,使勞工不幸遭遇職災事故時,得到應有的保障。
第一場系列公聽會於2014年3月11日與立法委員陳節如共同舉辦,針對職災保險的被保險人涵蓋範圍、投保條件與資格、雇主責任歸屬等問題進行討論。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理事長鄭雅文指出,早在150年前西方國家就已將職災補償責任公共化。透過社會保險機制確保勞工快速得到補償,也藉此降低勞雇衝突,避免過多的法律訴訟,同時降低個別雇主的財務風險。這並不代表雇主可因此卸責,透過其它法律規範,如勞基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要求雇主的預防責任,並以風險的高低調整保費費率,落實雇主的責任。
政大法律系教授林良榮則強調職災補償責任社會保險化後,並非意指將雇主責任轉嫁國家,職災保險法應清楚定位與勞基法、職災勞工保護法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相互連動的關係,在政策落實上,行政部門應該交叉運用,以最大的行政手段來保護職災勞工。此外,職災保險的給付內容應從個人擴及到家人,且不僅是職災勞工個人身體機能的回復,還應包含職業訓練與重建。
針對職災保險適用範圍,林良榮教授指出:目前受雇勞工未全面納保,導致發生職災時,雇主覺得負擔責任很大,因此透過不同管道把責任降到最低,更有利用承攬、委任、臨時工或派遣等非典型雇用方式,去除雇主身分以規避責任。因此,職災保險法應涵蓋所有雇傭關係的勞工,且針對自營作業者或雇傭關係較不明顯的如委任或承攬等關係,都應納入適用範圍。
台灣勞工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張烽益認為,建教生目前已有專法強制納保,但與其類似身分者,如實習生、臨時救災志工、農民等有實際在職場中從事工作者,都應納入適用範圍。適用對象擴大後,除工作者受到保障,亦能使保險財務、給付項目更加穩健。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也提出現有的勞保條例因四人以下未強制投保,造成很多勞工無法得到社會保險保障,因此,納保對象應涵蓋更多的勞工。
張烽益表示勞保目前主要的給付為老年退休,與職災的風險不同,職災的發生不可預期,較不會發生道德風險的問題,兩個性質迥異的保險獨立後,被保險人的納保資格及投保薪資上限不需連動,可使職災保險擴大適用對象。
在投保條件方面,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黃怡翎表示,目前職災給付受制於投保薪資的上限,雇主若不願負擔超過上限的補償差額,勞工須透過訴訟才能取得,但實務上勞工在面對突來的變故時,要不斷進行勞資爭議或訴訟都非常困難,甚至訴訟或勞資爭議造成雇傭關係緊張,成為職災勞工復工的阻礙。因此,職災保險的投保上限應打破其天花板,才能有所保障。此外,針對勞動部表示可以自然人於超商等地就近加保的政策方向,應明確限定資格,如一定期間內一定的工作類型等,以避免非典型雇用勞工的增加。
全國產業總工會社運部專員吳嘉芸針對單獨立法、受雇者全面納保、簡化加保程序、提高投保薪資上限等政策方向表示支持,同時建議職業工人投保薪資可參考社會救助法第5-1條,依台灣職業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薪資做為定額投保。且職業工人若同時有多份工作加保,給付金額應可合併計算。石油工會第六分會理事王文祥也表示支持職災保險應全面納保。
臺大醫院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專案經理邱曉玲指出,2011年台灣職災補償率每十萬勞工約7.79人,法國384.58人,瑞典244.98人,芬蘭170.27人,丹麥169.90人,顯示台灣的職災補償被低估,由於目前國家的工安獎獲獎指標為零職災,且職災通報也會影響公司的職災保險費率,恐影響雇主不願讓勞工申請職災補償或評估,應加以檢討。
針對勞工團體的訴求,勞動部勞保司司長石發基表示,目前職災保險法規劃方向如下:
- 仿照日本,針對日雇勞動者提供便利的加保方式。
- 提高職災保險的投保金額上限,涵蓋至90%以上的勞工薪資水準。
- 失能與遺屬年金不需一定與年資連動,最低可領取投保薪資的50%。
- 職災保險著重在補償,預計大幅提高職災保險費率,並保留職災勞工保護法,每年提撥職災保險結餘10-15%作為職災勞工保護基金,進行預防與重建的工作。
- 應加保而未加保者維持以最低基本工資給付津貼,以稅收方式支出,政府再行代位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