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之後觀察筆記】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病都是職災嗎?

2020.04.27

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病都是職災嗎?


 

文/黃怡翎

 
小林在電子公司擔任業務助理已經一年多了,年資雖然不長,但工作勤奮,在同事間頗有人緣。一個如常的傍晚,小林與同事一邊閒聊著一邊走去打卡準備下班,突然間卻倒地不起,同事們見狀盡速將他送醫,但住院多日後仍然宣告不治死亡。

▲小林在公司昏倒後雖緊急救醫,但數日後仍不治死亡。
 
小林突然驟逝,同事們皆感到不捨,大家私下討論,認為小林就是在公司裡倒下的,當時在場的同事有七、八人都看見了,這樣應該就是職災吧。他才40出頭,正值壯年卻發生這樣的事情,家裡頓時失去經濟支柱,同事們都想為小林做些事情,便推派了志隆打電話到連線來諮詢有什麼權益可以申請。但所有在工作場發生的傷病都是職災嗎?
 
職災的定義
 
除了通勤職災外,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規定:「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前述所稱職業上原因,則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也就是說,只要勞工因工作場所中的設施設備,或接觸到的物質所導致傷病,又或者是因從事勞動行為所引發的傷病,都可算是職災的範圍。
 
那麼小林在工作場所突然倒下,到底屬不屬於上述的範圍內呢?我進一步追問,小林送到醫院後,醫師的診斷是什麼呢,還是有過勞的問題嗎?志隆表示在工時方面,小林幾乎是固定朝九晚五,並沒有特別的長工時或特殊壓力,但到底是什麼疾病,他在電話那頭一時也說不清楚,便說要再去問,隔日就急急忙忙地送了一張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來到辦公室,就立刻趕著去上班。我趕緊看看死因,是死於多重器官衰竭,引起原因則是左頸腫瘤併氣管偏移導致吸入性肺炎。
 
按照職安法的定義,職災要嘛就是工作場所的環境所造成的,要嘛就是從事勞動行為所引發的,重點是要與工作有一定程度的因果關係,例如被辦公室吊掛電風扇掉落打到、被機械壓傷、長期吸入粉塵罹患肺癌、被客人打傷、長工時導致腦溢血、長期搬運貨物導致椎間盤突出等。小林多重器官衰竭死亡的主因來自於腫瘤壓迫到氣管乃至於引發吸入性肺炎,顯然與其所執行的業務關聯性不高,與工作難說有因果關係,因此恐判斷非屬職災案件。
 
因原有疾病發作導致受傷是否為職災?
 
然而,去年新聞曾報導過[1],一名燒肉店員工在夾取燒紅的炭火進入店內供顧客使用時,不巧卻癲癇發作,導致全身遭到炭火灼傷,雖緊急以冷水沖洗患部,但他背部仍有9%二度燒燙傷,手部、肩膀、膝蓋、臉部則各有1%二度燒燙傷,地方勞工局認為本起事件應屬於職災範疇。

▲燒肉店員工因癲癇發作,導致燒燙傷,救護人員趕抵後,緊急協助送醫。圖片來源:《新竹爆料公社》
 
如果套用前述職安法的定義,癲癇應屬勞工自身疾病(假設先前並未發生過任何職災意外所造成癲癇後遺症),那為什麼又屬於職災呢?事實上,過去在此類似的案件認定上都較於嚴格,但近年來在申請勞保職災給付的認定上則有較寬鬆的認定。以本案例來說,雖然癲癇屬於自身疾病,但發病當下他若不是正在執行職務夾取炭火,也不會遭到燙傷,因此,勞保職災給付的認定上則傾向認定為職災。也就是說,如果雖屬自身原有疾病發作,但後續因公司所提供之相關設施、設備引起接續的傷病狀況,依照工作的因果關係判斷,則仍有認定為職災的空間。




[1] 燒肉店員工夾取炭火 疑癲癇發作遭2度燒燙傷
 
 

 

 



 
 

 

 黃怡翎


東吳大學政治系畢業,原想關注性別議題而進入立法院擔任國會助理,卻意外開始接觸勞工權益相關問題。擔任國會助理八年多,協助勞工爭取權益,並積極推動制度的改變。2013年離開立法院,與眾多伙伴共同組織「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現擔任執行長,希望透過專責機構的成立,一起為勞工的職業安全與健康保障盡一份心力。

 

 

 

喔炫!51是職安連線嘗試做的新計畫,「喔炫」來自OSH(Occupational Safe and Health),也就是職業安全與健康;51是五一國際勞動節,未來專欄將於每個月第五週的週一刊出。

職災相關補償內容散落於不同的法律之間,專業的門檻橫阻在職災勞工面前,讓勞工不得其門而入。【職災之後觀察筆記】延續「喔炫!51」專欄的精神,拆解職災勞工遭遇的狀況題,希望築起一座橋,跨過職災補償的迷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