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的職場殺手-過勞死

2013.11.10
文/黃怡翎
 
 
近年來,勞工過勞死的案件時有所聞,依據勞委會101年統計資料顯示,全年因為職場過勞導致傷亡(傷病、失能或死亡)者,共有92名。平均不到4天,就有1名勞工受害,且平均9.6天就有一名勞工過勞死,而這數字僅是請領勞保職災給付的統計,還有更多因未提出申請或未能通過過勞認定的龐大黑數。超時工作已經非常普遍的存在各個職場中,違法責任制更像勞工的緊箍咒般如影隨形,使得「過勞」已成為嚴重危害勞工生命健康的殺手之一。

違法責任制,過勞認定難舉證 

幾個月前又接到一件疑似過勞死的案件。個案在公司擔任公關八年多,一天下班時,在公司樓下突然腦出血,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家屬認為這起案件與過勞有關,因為她從去年開始就不斷表達身體很累,從她的電腦檔案資料中發現,她在發病前兩週曾E-Mail向公司反應工作無法負荷,需再聘請工作人員協助,但遭公司拒絕。

與其他過勞案件遇到同樣的困境-公司告知她是責任制不需打卡,所以完全沒有出勤記錄,這使得我們在過勞認定上的舉證非常困難。花了很多時間突破與蒐集,我們透過友人與家屬描述、家裡電腦及手機LINE上夜間工作的紀錄,以及她悠遊卡的進出站紀錄,試著去拼湊出她的工時狀況,發現她平均每日工作時間都至少在12小時以上,甚至常常超過19個小時,且在病發前一週,公司調整工作時間,要求每日上午九點前需至辦公室。

然而這些資料與證據,僅能盡量推估她的工作情形,未能全面計算出她確實的總工時數。雖然我們認為光是靠掌握到的資料所拼出的工時,其工作負荷量就已經非一般人所能負荷,更不要說還有那些我們未能查出的工時與工作負荷。但勞委會是否能就此資料通過認定,目前仍在等待鑑定結果中。

 

過勞如何認定?

許多遭遇過勞的勞工家屬,雖然認為事故的發生與過勞相關,但往往不知道需要蒐集哪些資料以資證明。依照勞委會2010年修訂的過勞認定指引主要有兩個重點:一、勞工是否罹患目標疾病。(包括:腦出血、腦梗塞、蜘蛛膜下腔出血、高血壓性腦病變、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狹心症、心臟停止、心因性猝死、嚴重心律不整。)二、符合指引中工作原因過重負荷要件者。只要符合這兩點,原則上就會認定為職業疾病。

確認為目標疾病後,接下來就看是否符合工作負荷過重。依照指引,「工作負荷過重」有三個指標:異常事件的發生、短期工作過重、長期工作過重。三個指標不一定都要同時符合,並做綜合評估。

異常事件指在發病前24小時期間發生,又分為三種:「精神負荷事件」,指會引起緊張、興奮、恐懼、驚訝等強烈精神上負荷的突發與意料之外的異常事件,其發生於明顯承受與工作相關的重大個人事故;「身體負荷事件」,指迫使身體突然承受強烈的突發或難以預測的緊急強度負荷之異常事件,例如發生事故,協助救助活動及處理事故時,身體明顯承受負荷等;「工作環境變化事件」,則指急遽且明顯的工作環境變化,如異常溫度、噪音或時差等。

短期工作過重,指發病前約1週內,勞工從事與日常相比特別過重的工作,造成身體上、精神上負荷過重的工作。而長期工作過重,則指發病日前1個月加班時數超過92小時,或發病日前26個月內,月平均超過72小時的加班,此種加班程度所產生之工作負荷與過勞的相關性極強。若發病日前16個月,加班時數月平均超過37小時,其工作與發病間之關連性,會隨著加班時數之增加而增強,應視個案情況進行評估。(

 

過勞的預防與職安連線

由於過勞的案件越來越多,勞委會日前已完成職業安全衛生法的修法,增訂雇主需防止勞工過勞的條款,希望能有效減少過勞的發生。而鑑於目前台灣職災預防與保障的資源嚴重不足,我們也結合了公共衛生、職業醫學、勞動權益、法律、身心障礙、性別等各領域之專家學者,共同組織「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簡稱職安連線),已於今年928日正式成立,將致力於推動國內職業安全健康政策研究、職業安全健康事故之預防措施,並促進勞工職業安全之權益保障,同時協助職災勞工或家屬進行職災傷病的認定與其他諮詢建議。我們希冀透過組織的成立,有效預防與降低過勞等職災傷病的發生,並與您一同為勞工權益打拼。

(作者為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


註:2016年1月1日起,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勞動部修訂過勞認定參考指引之工時規定,最新規定請參考勞動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