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沉默,預防職場性騷擾

2018.04.16

 

圖片來源:twitter 



文/黃怡翎

2017年10月,美國好萊塢女演員在網路社群上發起網路標籤#MeToo活動,鼓勵所有被性騷擾或受侵犯的女性都能站出來打破沉默,不要再忍受性騷擾與暴力行為,此一行動引起全球各地的響應,網路標籤#MeToo(#我也是)至少在全球85個國家被使用數百萬次。同年,美國《時代雜誌》更評選這些為打破沉默挺身而出的女性為年度風雲人物,在評選中她們打敗了川普和習近平而躍上雜誌封面。
 
#MeToo活動在國際上如火如荼展開,此一旋風近來也席捲至台灣,最近在媒體上開始有受害者紛紛勇敢站出來訴說她們的經歷,包括日前有體操選手指控教練長期對女學生性侵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對女助理性騷擾輕判事件,引發社會嘩然,以及立法院助理長期對他人性騷擾等。然而這些恐怕都只是冰山一角,在通報案件之外,仍存在著許多沉默的受害者。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2017年性侵害案件就有14,217件;教育部統計疑似校園性騷擾案件則有4,207件,而職場性騷擾問題更是屢見不鮮的現象,這也影響著職場安全健康環境。
 
性騷擾為職場性別歧視案件大宗  
 
職場的性別歧視一直是女性投入勞動市場的嚴重阻礙,即使《就業服務法》第5條已明白規定,雇主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等理由,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予以歧視。在2002年更進一步制訂《兩性工作平等法》(現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並於同年3月8日正式施行,詳細訂定性別歧視之禁止的具體規範,但根據相關統計顯示,目前就業歧視案件中仍約有七成為性別歧視,不論是同工不同酬、性騷擾、懷孕歧視等問題,在現今的職場環境中依然屢見不鮮,其中又以女性為最主要的受害者,而案件類型則為「懷孕歧視」與「性騷擾」為大宗。  
 
根據勞動部統計,自《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以來,截至2016年底共有3,281件申訴案件,其中約有1/3為性騷擾案件。然而,此統計數字仍有許多黑數,許多勞工為求保有工作或認為小蝦米難以對抗資方的態度,而未能出面檢舉。從國際經驗上也可發現,遭遇性騷擾案件的受害者願意出面的比例很低。日前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公布的報告指出,全球有1,500萬名青少女曾遭受強暴或其他性騷擾,在過去一年中,有900萬名女孩遭遇性騷擾,但只有1%的人尋求協助。這也顯示出對於受害者的支持與保障仍然不足。
 
預防職場性騷擾是雇主責任  
 
除了《性別工作平等法》明文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且於知悉有性騷擾情形發生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雇主若未盡到上述預防責任者,將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2013年通過的《職業安全衛生法》更增訂了第6條第2項規定,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再次重申雇主應對職場中社會心理危害的預防義務。
  
勞動部職安法相關指引指出,影響勞工身心健康之職業安全衛生危害,除了傳統上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及人因性等四大類為主外,亦包括「社會環境因子引起之心理危害(psychosocial factors)」(簡稱社會心理危害)。社會心理危害主要因子即為職場暴力,意指如勞工於職場上遭受主管或同事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優勢予以不當之對待,或遭受顧客、服務對象、其他相關人士言語或肢體等的暴力行為。上述職場暴力可分為肢體暴力、語言暴力、心理暴力與性騷擾等四類。  
 
勞動部根據相關研究報告也指出,職場暴力對於受害之勞工不僅涉及安全健康、人權問題,也涉及組織效率問題,進而影響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因此,透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相關規範,要求雇主必須採取有效之預防,違反者亦可處三萬以上十五萬以下罰鍰,課予雇主須維持友善安全職場環境的義務。

除了#MeToo,更需要社會一起#HerToo  
 
雖然現行法規已訂定相關雇主責任及申訴管道,但回到實務上,卻發現多數受害者仍選擇沉默,主要原因為權力關係的不對等,害怕申訴後遭到報復,以及社會環境輿論所帶來的二度傷害。從近來的幾件申訴案件可以發現,許多勇於出面的受害者並未得到良好的對待與支持,社會上普遍存在檢討被害者的氛圍,包括懷疑申訴的動機,或是對受害者品頭論足,評論其是否「有受騷擾的資格」(如外貌、年齡等),或者批評受害者過於敏感或是自己界線沒有拿捏。  
 
#MeToo站出來必須面對這許多負面的現實與壓力,這不是一個人有勇氣就可以承擔的。因此,站在他們的身邊給予實質的支持及關懷是#MeToo行動關鍵的一環。不只鼓勵受害者打破沉默,周圍的人更不能繼續保持沉默,應該在事件發生時出面制止,在受害人申訴時予以支持,對於這些不敢或無法自行發聲的受害者,我們一起參與#HerToo,在保護受害者的前提下,協助讓性暴力這重要的議題更廣泛的被看見,共同終結這些不受歡迎的暴力行為,建立友善平權的職場及社會環境。

(作者黃怡翎為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


原文載於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聯合會訊第20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