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的職安危機─熱危害

2017.06.15

氣候變遷之下,在戶外和工廠工作的工人將面臨炎熱氣候造成的職業傷害風險。

圖片來源: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



文/黃怡翎

 

端午節才剛過,在辦公室打開印泥使用,發現竟已融化成岩漿狀,似乎正宣告著:炎熱的酷暑已悄然來到!然而,不過是在一般室內辦公室就已如此,那些必須在烈日陽光下工作,抑或是在悶熱不通風的工廠作業勞工們,職業安全健康的情形又是如何呢?

勞工熱危害事件層出不窮   

根據媒體報導,上月底一名四十多歲的男子,因胸悶頭暈到藥局買藥,藥師協助測量血壓發現有嚴重低血壓現象,再進一步詢問才知道他在廚房內場工作,悶熱環境加上汗流過多,因此產生不適症狀。好在這名男子能提早發現、及早改善,而不至於導致熱衰竭甚至死亡,但再看另一名案例狀況,就並非如此「幸運」。   

本月初在台東蘭嶼開元港,兩名印尼籍外勞於貨輪裝卸貨物時出現身體不適,其中一名外勞當場意識不清,體溫飆破42度,緊急送衛生所急救仍然因熱衰竭死亡,另一名外勞則體溫回穩無生命危險。   

近年來台灣的夏日溫度節節上升,甚至屢創新高,高溫所帶來的熱危害儼然已對勞工的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依照國民健康署統計資料發現,近年來因中暑等熱急症送急診人次,從2007年的663人次,到2014年為2,331人次,8年來熱危害人數增加了3.5倍,且近年來仍逐年攀升。國民健康署也表示,從今年6月至今已有83人次因熱傷害跑急診,光是6日到8日短短3天,就有69人次就醫,而其中戶外工作者、密閉空間工作者等皆為熱危害的高危險群。   

常見的戶外高溫作業包括營造業、道路舉牌、廣告招牌吊掛、園藝、道路作業等人員外,許多例如物流配送、外送員、郵差等,由於不斷進出冷熱交替環境,亦容易產生溫度適應不良的情況,皆應採取預防措施以避免熱危害及熱中暑、熱衰竭、熱痙攣、脫水發生。

熱危害職業病嚴重低估   

即使相關法規要求雇主須有預防之責任,近年來勞工發生熱危害事件仍層出不窮。國際勞工組織更於近年發表「氣候變遷與勞工-職場的熱傷害」報告指出,氣候變遷之下,在戶外和工廠工作的工人將面臨炎熱氣候造成的職業傷害風險。從日本經驗來看,厚生勞動省在2015年總共給付7,368件職業病。其中,「異常溫度導致的疾病」共有642件,是僅次於下背痛的第二大職業病類型。而在異常溫度疾病中,又以熱中暑為最大宗(464件,占72%)。   

反觀台灣,觀察目前有關熱危害的職災補償案件數可發現,近五年來勞保因「異常溫度」導致的職業病補償案件,總計僅有11件,且其中不僅有熱危害引起之職業病,還包含低溫環境或高溫作業(如鍋爐等)引起之職業病類型。再看各年度補償情況,2016年僅有1件,2013年甚至全年補償案件數掛零,顯見台灣熱危害的職災補償率嚴重低估。

法院認定的雇主預防責任過低   

台灣不僅職業病嚴重低估,即使通過職業病認定,職災補償金額也相當不足,甚至課予雇主預防的責任也過低。最高法院在今年4月底一起針對職災賠償的訴訟判決出爐,內容是一名三十多歲的車床工人,從高職起便在一家自行車及零件製造公司擔任建教生,畢業後繼續在公司任職長達二十年,每月領取微薄的兩萬元薪資。2010年7月,勞工在工作中突然昏倒,緊急送醫院治療,經診斷為熱中暑、急性呼吸衰竭、低血鉀及橫紋肌溶解症、缺氧性腦病變致喪失意識,無自主行為能力。由於長期失能的醫療照顧費用龐大,職災勞工顯難以負擔,只能向雇主提起職災賠償訴訟。不幸的是,這名勞工發病後兩年多,在訴訟期間即已離世,改由他的父母繼承訴訟,繼續向雇主求償。   

經過了將近七年的纏訟,最高法院認定勞工在病發前已因中暑感到身體不適,自行前往就醫服藥,卻未向雇主告知,以讓雇主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因此在勞工身體不適的情形下,再加上長時間高溫工作及當日環境高溫,始造成熱衰竭之發生,故認定勞工基於上述理由,才導致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因此,也須自負30%的過失責任,再扣除勞保相關給付,最後判賠雇主僅須賠償46萬元。   

即使勞檢報告書已載明「工作現場無通風設備,廠房內僅有數台工業扇,經實測其工作地點加上電扇後之溫度為35.7度,後方2、3公尺處為熱處理區,實測溫度更高達40.4度,均已達熱衰竭評估表歸類之熱壓力指數危險等級」、「該作業場所範圍廣大,明顯感覺通風不良,綜觀廠內設施,未有足夠且有效率之通風換氣設備…」等,但最高法院卻仍未課予雇主應致力維持安全健康職場的責任,反而要求勞工須提醒雇主採取預防措施,此項判決結果令人感到不解與失望。   

台灣因為海島型氣候的關係,雖較不會有熱浪之情形發生,但隨著全球暖化的趨勢,夏季的溫度屢創新高,勞工在室外環境或因密閉通風不良的作業場所工作,導致熱急症發生致死的案例時有所聞,為保障勞工的生命健康安全,勞動部與雇主都應積極落實勞工熱危害之預防措施,避免更多勞工因此受害。同時,對於熱危害職災認定之件數隱含大量黑數等問題,應進行檢討。


(作者黃怡翎為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


原文載於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聯合會訊第19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