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職災補償 勞動部不能旁觀

2018.04.02
文/鄭雅文、黃怡翎

國際勞工組織 (ILO)在創立之初即頒布許多國際公約,其中一九二一年的第十二號「農業工作者補償公約」,是第一個與職災補償有關的公約。該公約要求國家應保障農業受僱者的職災補償權益。ILO隨後在一九二五年頒布針對所有工作者的職災補償公約與職業病補償公約(C17、C18)。


何以ILO首先關注農業勞工的職災補償?主因是當時的農業從業人口眾多,且農業機械化帶來的職業傷病問題頻傳所致。


到現在農業勞工仍是職業傷病風險極高,且從業人口屬性也較脆弱的族群。台灣在ILO第十二號公約頒布近百年後,終於也看見農業工作者的職災補償問題。農委會正積極推動農業職災保險,值得肯定,但勞動部能置身事外嗎?


就國際經驗來看,職災補償制度從過失主義賠償責任,轉變為無過失主義社會保險制度,其精神奠基於雇主責任的落實。因此,職災保險的保費原則上由雇主全額負擔,且只要有勞雇關係,不論契約長短、企業規模,所有受僱者均受職災保險保障,當然也受其他勞動法令規範。以日本、德國、加拿大等國為例,包括農業部門在內的所有受僱者,均屬職災保險涵蓋範圍。


在台灣,職災保險仍規範於勞保條例;職災補償相關法源紛亂、給付不足、五人以下廠場公司受僱者尚未強制納保、勞保給付與勞基法雇主補償責任的連動等諸多問題,尚待《職業災害保險法》獨立立法加以解決。


值得注意的是,勞基法規範最低勞動條件,農業非屬排除適用之業別,因此有關職災補償之雇主責任,適用勞基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有關職業安全健康預防責任的《職業安全衛生法》,二○一三年修訂後擴大適用所有產業部門工作者,也包含農業。換言之,農業部門勞動職業傷病補償與預防,均屬勞動法令規範範圍。


職災保險獨立立法是蔡英文總統競選時的勞工政策,也是勞動部許銘春部長宣示將優先推動的三大法案之一。農業部門職災補償問題,理應納入職災保險獨立立法政策議程,勞動部不應置身事外。


(作者鄭雅文為台大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教授、黃怡翎為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


原文載於聯合報民意論壇